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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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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2 二、核查对象和围2 三、核查的主要容3 四、核查原那么4 五、信息核查4
〔一〕一般规定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6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12 〔四〕质量保障措施13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13 六、典型情况分析14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16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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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根底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根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防止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安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平安。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根底上,开发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根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展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根底,也为客观评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围
为适应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围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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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