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危险的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6m以上的边坡施工;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港口工程、航道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开工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按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见附件一)。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过程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施工单位应按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施工单位应对参与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的有关人员进行生理、心理状况的分析,合理安排好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
(六)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施工,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七)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见附件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监控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三、重大危险源的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二)专家论证审查工作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进行,如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则由专业承包企业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可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专家论证审查工作。
(三)进行论证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人员应从扬州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分类聘请。
(四)施工企业应在论证审查会5天前将安全专项方案送达至专家手中。
(五)论证会应邀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人员参加。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后,填写《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见附件三)。
(七)施工企业应将《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
(二)重大危险源跟踪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情况;
2、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已按规定论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