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项选择题 第七章 代理
一、判断题 1.错2.对3.对 4.错 5.错 6.对7.错8.对9.对10.错 11.错12.错13.错14.错15.对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第八章 诉讼时效 一、判断题
1.错2.错3.对4.错5.错 6.错7.错8.对9.错 1.D 2.A 3.A 4.D 5.B 6.D 7.C 1.ABCDE 2.ACE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第九章 物权 一、判断题
1.对2.对3.对 4.错5.错 6.对7.对8.错9.错10.对 11.错 12.对 13.对 14.错 15.
1.C 2.A 3.D 4.D 5.C 6.C 7.B 8.D 1.ABCDE 2.ABDE 3.ABCD
1.错2.对3.错4.错5.对 6.错7.错8.错9.错10.错 11. 错12.对13,对14.15.1.B 2.C 3.C 4.B 5.D 6.C 7.D 8.D 9.D 10.C 11.D 12.B 13.B
1.DB 2.ABE 3.CD 4.ABDE 5.BCD 6.BE 1.A 2.A 3.D 4.B 5.B 6.D 7.A
错 16.错17.对18.对19.对20.错21.错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第十章 所有权 一、 判断题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一、判断题
1.ABC 2.ACE
错 16. 错17.错18.错19.对20.对21对
1.A 2.C 3.C 4.D 5.A 6.D 7.D 8.C 1.ABCDE
1.ADE 2.ABC 3.BE 4.ACDE 5.CD
第十二章 共有、相邻关系
1.错2.对3.对4.错5.错 6.对7.对8.错9.对10.对 11. 错12.对13.错14.对15.
1.C 2.A 3.B 4.C 5.C 6.B 7.B 8.A 9.A 10.B 11.D
对 16. 17.对18.对19.对 二、单项选择题 第十三章 债权 一、 判断题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第十七章 继承权 一、判断题
1.错2.错3.对4.对5.对 6.错7.对 8.错 9.错 10.错 11.对12.错13.错14.
错15.对 16. 对17.对18.错19.对
二、单项选 1.A 2.B 3.A 4.C 5.C 6.C 7.A 8.D 9.D 10.D 11.A 12.A 13.D 14.C 15.C 16.C 17.B 18.C 三、多项选择题
1.BCE 2.ABD 3.ABCDE 4.CE
1.D 2.B 3.A 4.C 5.B 6.D 1.BCE
1.B 2.A 3.B 4.D 5.C 6.C 7.D 8.B 9.A 10.C 11.C 1.ABCDE 2.ABCDE 3.ABC 1.B 2.D 3.A 4.B 5.B 6.A 7.B 1.ABCDE
1.对2.对3.错4.错5.对 6. 对7.错8.错9.对
1.D 2.D 3.B 4.D 5.D 1.BCE 2.ABCD 3.ABC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担保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变更、终止
第十八章 人身权 一、判断题
1.对2.错3.错4.错5.错 6.错7.错8.错9.错10.错 11.错12.错13.错
1.C 2.B 3.B 4.D 5.C 6.A 7.D 8.C 9.D 10.B 11.A 12.B 1.AC 2.ABCDE 3.ABCE 4.BC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第十九章 民事责任 一、判断题
1.对2.错3.对4,错5.错 6.对7.错8.错9.错10.错 11. 对12.错13.对14.错
1.ABCE 2.ADE 3.ADE 4.BCD
二、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D 5.D 6.A 7.C 8.B 9.B 10.C 11.B 12.B 13.A 14.D 15.A 16.D 17.C 三、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1)孙光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2)孙光的法定继承人有张承熊、孙明和孙军,但张承熊是孙光的亲生子女,属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孙明、孙军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为此,孙光的遗产应由张承熊继承(3分)。
(3)孙光的儿子虽然改姓张,但并不影响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孙军的理由是不成
(4)考虑到孙光离婚后,长期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适当分给孙军部分遗产。
2、(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不能因为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2)李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有陈军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事实,李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李生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陈军所受的损害与李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生应赔偿陈军因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收入,赔偿损坏电视和家具所造成的损失(5分)
3、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应由张丙继承,因其所持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效力可以高于任何遗嘱。张甲的遗嘱是有效的书面遗嘱,但因前有公证遗嘱其主张继承无效。张乙的代书遗嘱因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有2个见证人在场的见证,故根本无效。 4、 (1)名誉权。
(2)方雅的父母。基于监护责任;王老师。传播侵权事实;一江晚报社。传播侵权事实。
5、钱甲和钱丙。监护责任和共同侵权。录音遗嘱。后遗嘱优于前遗嘱,遗嘱人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
6、(1)新型建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诉讼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工商银行某支行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与主债务人、保证人达成协议是正确的,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的。因此,新型建材公司应向工商银行某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新型建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工贸公司追偿。
7、(1)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的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王大妈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或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出门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王大妈也不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
(3)《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石女士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8 、(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
法律关系。
(2)不承担,因为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应当,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 (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9、(1)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电视机已经交付给了李某。
(2)王某与李某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王某负有的义务有: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居间活动,讲诚实,守信用。必要时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信托合同关系。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义办理。 (4)由李某承担。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是李某的。
10、(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
(2)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担,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了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
11、(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12、(1)摄影器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摄影器材公司以错标产品原产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欺骗田某,构成欺诈。
(2)本案中的买卖行为可撤销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3)法院应支持田某的请求。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撤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因此,田某应将所购相机退还给摄影器材公司,摄影器材公司返应还田某货款。 13、(1)李某的担保是一般保证。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孙某有权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2)李某应偿还2万元借款。因为本案中,李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5元,当张某偿还孙某3万元后,李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张某的第二次借款,因李某并不知晓,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仅负有向孙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李某偿还借款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14、(1)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王某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王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纯属偶然事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对此一般人无法预见到该损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 (3)赵某和丁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且受害人高老太没有主观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应由动物饲养人赵某和丁某承担责任;其次,赵某和丁某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故狗、猪的饲养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15、(1)商店以1085元的价格将相机卖给刘某,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商店服务员误将1850
元的照相机错标为1085元。
(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于以变更或撤销。
(3)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商店与刘某的买卖行为应被撤销。刘某只需将多卖的200元返还给商店。张某系合法取得第三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商店所受的损失可由售货员承担。
16、(1)是由何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何某不解拴狗的链条,狗就不会扑上来咬伤他的腿,由于徐既不知狗已睡着,又不知拴狗的链条已被人打开,故属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何某的伤应由其自己负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7、(1)应由甲父或丙承担。乙救助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人应补偿乙为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害。甲父作为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轻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由学校、丙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乙作为无因管理人,一般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其对甲丙相撞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丙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8、(1)甲将乙的牛牵回家饲养,构成不当得利,甲乙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将牛返还。甲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请兽医为乙的牛看病,构成无因管理,甲乙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2)牛黄是牛所产生的孳息,依法应由原物(牛)的所有权人收取,故牛黄的所有权应属于乙,屠宰厂占有牛黄构成不当得利,其与乙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之债。
(3)甲应扣除对牛支付的必要费用(饲养、诊疗费)以及屠宰厂的承揽费之后,将由牛所得收益返还给乙,共计200-20-20-50=110元
19、(1)王某与科达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所以王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
(2)有效,因为兴发公司将其与科达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丙公司时,取得了债权人科达公司的同意。 (3)王某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科达公司许可兴发公司移转债务给丙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王某的书面同意,所以王某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0、(1)某装修公司与玻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某装修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李某与某家具厂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
(2)应向王某、李某主张过错责任。代理人、受托人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过错责任。
(3)应由装修公司承担,因为李某是某装修公司的受托人。
21、(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22、(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