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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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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

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

作者 王健

(工作单位: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摘要: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多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出发,应予准许。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代为起诉离婚,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在诉讼中,如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申请,无须启动特别程序。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 代理 特别程序

引言

笔者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多次遇到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件,特别是夫妻一方因遭遇事故而丧失行为能力,另一方领取赔偿款后,却不履行扶养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近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选择代其起诉离婚,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本文试对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我国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中,前者规定的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这是与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提起离婚诉讼的能力亟待法律来规范,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了,不断有人主张扩大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以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

(二)、是否准许他人代为起诉、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缺乏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对此均未作规定,最高院对民诉法的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对进行诉讼是否包括提起诉讼,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却未提及。由于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这一问题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陷入两难境地[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只对精神病人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作出了规定,未能涵盖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他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否必须经过特别程序,存在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监护人,又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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