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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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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暂行办法(2011年版)》的通知(修订)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社[2011]5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暂

行办法(2011年版)》的通知 (津财社〔2011〕50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2011年,我市城乡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人均30元。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对我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办法(2011年版)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11年天津市城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标准 2.2011年天津市农村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标准 1 / 6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暂行办法(2011年版)

第一条 背景依据

2011年起,天津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0万元/万服务人口。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内容和要求,对我市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名称和内容进行调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内容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脑卒中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残疾人康复管理、卫生信息电子化管理、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儿童保健、卫生知识普及、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传染病防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一类疫苗预防接种、结核病防治、艾滋病与地方病防治、卫生监督协管等18项。

第三条 核定依据

(一)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核定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以16个区(县)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数和暂住6个月以上人口数为基础,由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卫生局进行复核,上报市财政局和市 2 / 6

卫生局确认,作为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依据。

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服务人口的核定依据为:低保贫困人数以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已核发残疾证的精神残疾和肢体残疾的人数以市残联提供数据为准;0-7岁儿童数、30-65岁已婚妇女数、孕产妇人数、社区管理肺结核病人数、法定传染病的发病例数以市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数据为准;城乡已发现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的人数以区县卫生局提供数据为准。

(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定

1.人工成本。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不高于国家标准核定;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年人均工资为参考依据,按照额定工作时间乘以每小时工资核定该项目人工成本。

2.物耗成本。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涉及的物耗,原则上按照全市统一的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核定,凡未纳入政府招标采购目录的,按实际成本核定。 3.其他相关成本。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

经核定,2011年市内六区和滨海新区城区承担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81个;农村区县乡镇卫生院161个。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个人承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核定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 (四)补助经费核定

根据核定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筹资标准和分担比例,分别核定市财政、区(县)财政的补助金额,其中,市内六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的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补助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别 3 / 6

承担。

第四条 项目考核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在各区(县)自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市级复核。市级复核采用三种方法,包括专业部门考核、相关部门考核和社会满意度评价,将三部分考核得分相加确定总得分。专业部门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考核得分占总得分的40%;相关部门考核由市财政、市民政、市残联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得分占总得分的30%;社会满意度评价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得分占总得分的30%。

第五条 结算方式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项目经费,根据其考核得分结果,依据辖区服务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计算。

(二)原则上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采取年初预付和年终结算的方式核拨项目经费。对妇女保健项目中常见病筛查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统计的各区县上年度完成实际工作量,年初预拨一个季度经费,以后各季按上季工作进度据实核拨项目经费。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负责制定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标准和考核标准。市卫生局负责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核定结算和拨付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管。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依据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办法和考核办 4 / 6

法,负责项目全面管理和项目经费初步核定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

2011年天津市城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经费核定标准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按照市卫生局统一标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其中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一)健康档案建档费(含档案文本、输机费):10元/份。 (二)更新管理费:1元/份。 (三)更新输机费:1元/份。 二、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辖区内60岁及以上(含60岁)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3元/人。 (二)检查费:106元/人,体检项目包括: 5 / 6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暂行办法(2011年版)》的通知(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社[2011]5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08.29【实施日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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