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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8最新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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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为承包人。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但是,发包人应协助办理工程超限物资运输所需的运输许可证或通行证等相关手续,如该等手续发生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款及6.3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交工验收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转交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将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前期工作中所获得的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转交给承包人,并同时转交重庆市测绘局针对本项目的所有测绘资料和成果。发包人转交基准坐标应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基准坐标控制线。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转交。因发包人转交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0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努力使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

进场条件为:符合2.1.1条规定的内容。 进场日期为:【 】年【 】月【 】日。

7.1.4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承包人应给与协助。

7.1.5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5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承包人应给与协助。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6 转交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转交政府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获得的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转交的不再转交。

转交施工障碍资料或转交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时,发包人会同承包人一起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补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0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协助承包人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

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7.1.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7.2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9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转交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转交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45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6份;承包人进场后60天内。 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6份;承包人进场后60天内。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费用事宜

(1) 根据6.6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

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承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 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承包

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 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承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

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7.2.4 完成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合适的节点位置,并保证施工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代办。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需要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发包人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负责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1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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