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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8最新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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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 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地震险)、货物运输保险、延迟完工保险、施工机具保险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施工应当投保的全部保险等。

(2) 由承包人投保的范围:

工程(发包人已经接收的工程部分除外)、设备、材料、文件资料,以及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

(3) 由承包人投保的金额:

对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的投保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

(4) 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该保险应从施工开工日期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止保持有效。

(5) 由承包人负责投保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对承包人应承担的

任何人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此项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

(6)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

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

保的强制性保险。

13.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3.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3.1.4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该等文件的提交为付款前提条件之一。

13.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3.3 保险的其他规定

13.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3.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3.3.3 如发包人认为有需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投保并承担费用。 13.3.4 如工程发生事故或重大风险造成损失,且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或保险金额不足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14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4.1 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包人未能按0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竣工决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2) 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4.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1.1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

进行检验的约定、0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两次验收仍未能通过交工验收、或经两次验收仍未能通过

竣工验收,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

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5) 承包人项目部经理违反3.2款规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罚金10万元。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融资机构等承担的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4.2 索 赔

14.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

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

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

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

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

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4.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

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

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

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

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4.3 争议和裁决

14.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解决索赔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重庆市仲裁。

14.3.2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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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地震险)、货物运输保险、延迟完工保险、施工机具保险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施工应当投保的全部保险等。(2)由承包人投保的范围:工程(发包人已经接收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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