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f2018最新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10条 工程竣工验收

10.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0.1.1 工程符合第8条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并完成了0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见附件二十二《竣工验收报告》和附件二十三《完整竣工资料》。提交数量均为6份,提交日期均在竣工验收后45日内。

10.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6个月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年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如政府部门要求其他材料的或整改要求,应当有承包人负责提供。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1.3 承包人应当就竣工验收未通过承担全部整改、维修、返工、赔偿等责任。确保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发包人的任何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 竣工验收

10.2.1 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试运营2年后的次年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同时,发包人

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承包人应当予以协助。

10.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10.2款的约定,发包人在项目试运营2年后的次年内未能申请竣工验收时,按照12.11至12.11.2款的约定,结清竣工决算的款项。

在10.2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申请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第11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1.1 变更权

11.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1.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发包人因政府指令要求而批准并发出的变更指令,不属于变更。

11.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1.1.4 发包人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发包人有权以书面方式逐笔确认是否应为某项变更向承包人支付额外费用。凡发包人未书面确认增加额外费用的,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承担。

11.2 变更范围 11.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

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

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1.2.2 采购变更范围

(1) 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

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 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物资的采购数

量。

11.2.3 施工变更范围

(1) 根据11.2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

工程量的增减;

(2)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 发包人对交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交工验收; (4)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5)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1.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时,按4.1.1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0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11.2.5 调减部分工程。按4.6.3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1.3 变更程序

11.3.1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11.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 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

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 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

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a)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b) 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c) 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d) 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1.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1.3.1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1.3.1款第11.3.2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

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视为发包人仅同意了该项变更,但并未同意增加费用或(和)竣

f2018最新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

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第10条工程竣工验收10.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0.1.1工程符合第8条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并完成了0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见附件二十二《竣工验收报告》和附件二十三《完整竣工资料》。提交数量均为6份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1on47ihty670et7c26i4qfr0177x6016h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