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
法中应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办[2011]123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1.10.08 【实施日期】2011.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环办[201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现就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 / 2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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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环办[2011]12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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