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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险学经典授课课件第五章保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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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额依据多种因素确定 (2)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3)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4)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2)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4)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5)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议条款) 基本含义:

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保险人就不能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宣布合同无效。

若保单失效后又复效,可争议时间重新开始计算,从复效时起,经过规定时期再成为不可争议合同。

(二)年龄误告条款

通常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交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式: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

×原保险金额 案例19:年龄误告被解除保险合同

1998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月交保险费30元。2000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带着单位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查验单证时,发现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

(三)宽限期条款

通常规定,投保人在第二期及其以后各期,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保险费,在一定期限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投保人必须在这一期限内补交其应交纳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否则合同失效。

宽限期一般为一个月,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 (四)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通常规定,投保人按期缴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按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贷给投保人抵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五)复效条款

通常规定,保单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内,投保人有权申请保单复效。

申请复效的条件:

(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

限;

(2)被保险人符合可保条件,履行告知义务; (3)投保人必须一次补交保单失效期间的全部保 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失效期间的保险 责任。 (六)所有权条款

通常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 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的。 (七)不丧失价值条款

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并且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现金价值。

可选方案:

(1)办理退保;

(2)将原保单变更为缴清保险; (3)将原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 (八)保单贷款条款

通常规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保单所有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九)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转让方式: (1)绝对转让 (2)抵押转让 大多数寿险保单转让为抵押转让

保单转让时,保单所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十)红利任选条款

红利来源: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红利分配方式:

(1)现金给付 (2)抵缴保费 (3)积累生息 (4)缴清增值保险 (十一)受益人条款 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

(1)明确规定受益人

(2)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十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保险金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4)定额收入方式 (5)终身收入方式 (十三)自杀条款

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险费;超过这段时间之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认定考虑的因素:

(1)自杀者有主观的意愿,其行为是建立在故意的动机之上的; (2)自杀者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的客观事实。 (十四)战争除外条款 确定标准:

(1)战争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2)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 我国按照前一种标准判断

(十五)共同灾难条款

该条款规定,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亡,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三、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大学保险学经典授课课件第五章保险类别

(1)保险金额依据多种因素确定(2)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3)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4)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1)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2)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3)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4)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5)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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