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1—2008
食用植物油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02.1-2008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食用棕榈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食用调和油。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一级分类 1 食品 二级分类 102 食用油、脂及制品 三级分类 102.1 食用植物油
2.2 产品种类
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 大类名称 花生油 产品种类名称 压榨花生油 浸出花生油 压榨大豆油 浸出大豆油 压榨菜籽油 浸出菜籽油 压榨棉籽油 浸出棉籽油 香油 普通芝麻油 亚麻籽油 葵花籽油 食用亚麻籽油 压榨葵花籽油 浸出葵花籽油 压榨油茶籽油 浸出油茶籽油 食用精炼棕榈油 细分种类名称 / / / / / / / / 小磨香油 机制香油 / / / / / / / 等级划分 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大豆油 菜籽油 棉子油 芝麻油 油茶籽油 食用棕榈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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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名称 食用棕榈油 产品种类名称 食用精炼棕榈液油 食用精炼棕榈硬脂 压榨玉米油 浸出玉米油 压榨米糠油 浸出米糠油 细分种类名称 / / / / / / 初榨橄榄油 等级划分 /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特级、优级、普通 / / / / / 玉米油 米糠油 橄榄油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油橄榄果渣油 精炼橄榄油 纯正橄榄油 粗提油橄榄果渣油 精炼油橄榄果渣油 精炼油橄榄果渣油与橄榄油的混合油 食用调和油 / / 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
3 术语和定义 3.1 油脂
甘油三脂肪酸酯的统称。天然油脂是混合脂肪酸的甘油三酸酯的混合物,一般常温下为液体者叫油,固体者为脂。 3.2 脂肪酸
脂肪族的一元羟酸,烃的羧基衍生物,通式R-COOH。 3.3 甘油
学名丙三醇,无臭、无色、有甜味的粘稠液体。 3.4 压榨
利用外力榨取料胚中油脂的过程。 3.5 浸出
亦称“萃取”。用有机溶剂提取油料中油脂的过程。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 ≥1000 中型企业 ≥500且<1000 小型企业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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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 10464 葵花籽油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T 15680 食用棕榈油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11 玉米油 GB 19112 米糠油
LY/T 1534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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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kg。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不同盛装方式的抽样数量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①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抽样每批次抽取数量不少于2个包装,且样品总质量不少于2kg。 ②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产品的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抽样数量
盛装方式 扦样基数 10桶以下 标准食用油桶(200L) 11桶~50桶 51桶~100桶 101桶以上 油池、油罐、车槽 500吨以下 501吨~1000吨 1001吨以上 扦样数量 ≥3桶 ≥5桶 ≥10桶 ≥总桶数的10% ≥3kg ≥4kg ≥5kg 注:将抽取的样品经充分摇动,混合均匀后,分出2kg作为平均样品,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内,每瓶1kg,共两瓶。
样品分成两份,其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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