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反规避贸易救济模式及启示
内容摘要: 通常认为反规避是反倾销的重要延伸和发展, 践中也被运用于防止规避反补贴税。
(一 )
然而反规避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
美国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倾销规避和防止反补贴规避差异
的立法模式, 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处,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必须结 合 SCM 和 ADA 的要求,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 一、反规避问题的由来
反规避 (anti-circumvention) 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80 年中后期欧共体针对 “改锥
1761/87 号条例中 不仅在
案”(screwdriver)的立法。为了给制止规避行为以明确的法律依据,欧共体 先河。 随着出口商规避行为方式的翻新,
首次直接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开创了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直接以原反倾销令征收反倾销税的
欧共体反规避立法的内容也随之不断完善,
2423/88 号条例中制定了专门的、 较为全面的反规避条款, 其后的 2193/92 号条例、3283/94 、 384/96 号条例还对此做了进一步发展。目前,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最新发展反映在 号条例之中,新条例对 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461/2004
384/96 号条例作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使现行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具
按照欧盟 461/2004 号条例的规定,原来规定的简单组装等规避方式扩大到了以下几种具体 的规避方式: 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
使产品归入不同的海关税号, 从而避免 总之,新条例 还是享受个别关税
以及授予
适用反倾销措施; 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欧共体; 涉案出口商之间或生产商之间改变销售渠道或 销售模式, 从而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 不仅强调了规避行为发生时, 无论相关进口产品是被统一征收反倾销税, 豁免的程序规则都进行了发展完善。
待遇, 都必须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 而且对发生于共同体之外的规避行为的处理,
美国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也是早有戒意, 令行为方式的变化以及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其反规避立法的前期实践源自于商务部和
此后,随着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美国的反规避立法也日趋完善。 目前, 美 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扩大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的空前举措。 国反规避立法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1988
(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 ,以下简称 OTCA)第 1319 节、1320 节、1321 节、 1323 节、 1326 节和 1327 节, 1994 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 (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 ,以下简称 URAA)230(a)、以及按照 OTCA和 URAA 修订的美国《 1930 年关税法》第 780 节、 第 781 节等相关条款之中。上述内容集中反映在统一编纂的《美国法典》 (UnitedStatesCodeu.s.c)第 19 章第 1677 节。
美国反规避实体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须防范的四种典型规避行为:
在美国组装规避、 第三国组
装规避、 轻微改变产品的规避、 后期改进产品的规避, 而且美国法律中包含反规避性质的其 它措施主要有: 下游产品监督、 虚构国外市场价值、 短生命周期产品条款、 加工后的农产品、 相当于租赁的销售。 与反规避实体法规定相比,美国反规避程序法规定并不明确, 反倾销立法的其他部门的程序法比较而言, 严密的网络体系且更新速度较快。
反规避程序立法更强调商务部的行政作用,
但是,与 而虚
化司法复议的意义。 总体上看, 美国反规避法的主要特色是反规避法律形式上是一个复杂而
由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未能通过《邓克尔草案》 因而世界贸易组织现行规则体系中并无统一的国际反规避立法。 了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反规避行动,
(DunkelText)中的反规避条款, 尽管欧盟和美国反规避立法
还
较为完备和周密, 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少差异, 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仅从原则上规定
至于反规避的实体规则和具体程序规则存在空白之处,
甚至在此领域内产生纠纷和冲突也是在所难
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则根本没有反规避立法。
这种反规避立法 “贫富不均 ”和“参差不齐 ”的状况, 使得对反规避措施难免会产生大相径庭的理解,
免的。所以,对反规避措施进行客观辨证的分析意义重大。 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之反规避立法模式 规避通常是一个广为运用的概念,
国际贸易中除了规避反倾销税以外, 还存在着规避反补贴 究其原因, 从现象上
本质上讲, 由于
税以及规避其它反对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情形。 就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
的关系而言, 除了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专门做出规定。 可归因于实践中反倾销措施运用的超高频率与反补贴措施运用的较低频率, 补贴实际上往往是引起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 害,又不易遭致他国报复的优点。 口商的规避行为一网打尽,因为
产品向国外倾销, 再加上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
也即,补贴的一个重要结果往往是导致受补贴
易于实施、 既能有效排除外国产品的侵
例如,欧盟在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反规避措施基本可以将出 “现行欧盟反倾销法关于规避的定义采用的是归纳的方法, ”。相比之下,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补贴隐 况且反补贴实际上是针对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
西方国家曾频繁地以反倾销调查代
其目的是为了使定义包括所有形式的规避 蔽性很强, 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 替反补贴调查。
为,极易遭致他国的报复, 故对来自国外的受补贴产品,
目前, 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 不仅国际上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数量正在悄悄增长, 现了进口国政府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现象。例如,
而且出 2004年 4月
28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 (CBSA)就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钢制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 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但是, 倾销和补贴的性质毕竟是不同的,
倾销是公司行为, 而补贴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
为,反倾销措施和和反补贴措施并不能等同视之。事实上, 明确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采用至少存在如下差异: 第一,根据 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性的补贴和虽然具有专向性,
止性补贴和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的 补贴,其他成员一般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而 并不存在这种 “区别对待 ”的情形。
WTO 相关协议也从国际法层面
(以下简称 SCM)的相关规定,反补贴行动只能针对禁
“可申诉的补贴 ”,对于诸如不具有专向 但属于政府对科研、 落后地区和环保的补贴等这类不可申诉的
WTO《反倾销协议》 (以下简称 ADA)对反倾销
第二, SCM 第 27 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反补贴采用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如, 对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 确认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和人均
发展中国家成员可获得优惠待遇,
联合国 GDP不足 1000 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出口补贴的纪
此前应尽力寻求 “建设性补
律约束等等;而 ADA 仅仅从原则上强调使用反倾销措施时, 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予以 “特 别考虑 ”,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形时, 救的可能性 ”。
既然反倾销调查并不能完全代替反补贴调查, 护本国产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
尤其是受补贴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较
反补贴在特定情形下仍然是进口国保
反规避立法中在规 关键是在规范时
低时,反倾销措施则根本无法代替反补贴措施的采用, 了这一点,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经发起过 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目前全球反补贴调查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也充分证明
300 多起反补贴调查。所以,
定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同时, 做出防止规避反补贴税的规定仍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