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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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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发展,制定本法。 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法权益。 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程; 计划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职。考核不得收费。 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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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发展,制定本法。续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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