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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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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9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承担《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08)标准的修订工作,项目序号532。

(二)主要工作过程

项目下达后,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我们积极组织技术骨干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研究和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要求展开标准修订工作。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标准项目

标准项目下达后,组织技术骨干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工作组成立后,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内部分工及进度要求,责任落实到人。

2、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撰写标准修订初稿

为了解现行农业机械分类的基本现状,标准起草组组织人员分赴多个省市进行调研,了解目前广泛应用的农业机械的类别,广泛听取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使用者的意见,了解现行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的使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收集有关省市制定的纳入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补贴范围,广泛查阅了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标准修订初稿。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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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的标准见表1。

表1 参考的相关标准 序号 1 2 3 4 标准代号 JB/T 8574—2013 ISO 3339/0—1986 标 准 名 称 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分类和术语 SC/T 6001.1~6001.4—渔业机械基本术语 2011 GB/T 6926—2008 林业机械 分类词汇 3、召开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2013年2月20日,组织召开了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进行了讨论,对标准的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研讨,对标准修订稿全文进行了修改。会后,工作组又广泛征求各有关专家意见,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2013年5月27日,召开了标准修订技术研讨会。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副司长刘恒新、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站长刘敏、农业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站长刘宪,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副站长朱良、刘旭,农业部财务司专项处副处长舒帆、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处长李斯华、产业发展处处长王家忠、生产管理处副处长李庆东、科技教育处副处长丁仕华等领导到会指导。部分省农机管理局领导、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以及部分省农机试验鉴定站的专家共34人参加了会议。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对本次会议的召开非常重视,宗锦耀司长在批示中指出:“该标准修订工作十分重要,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一定要坚持科学、合理、有效、可行,让其成为全社会公认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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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注意农业机械与设施工程的区别”。刘恒新副司长听取专家发言后作了讲话。他肯定了《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实施5年来发挥的重要作用,支撑了农机化科学发展。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他希望专家及课题组进一步区分机械、设备和设施等概念,科学界定农业机械的范围;对农业机械分类要符合逻辑关系,但详略程度与生产实际需要和人们的认识程度是直接相关的;要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为未来发展留有一定空间。与会领导和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进行了讨论,起草组对意见进行了讨论和处理,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标准起草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整合了各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2013年10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三稿)挂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质量网和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同时,发给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委员征求意见。

(三)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根据标准项目任务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共有6人:朱良、宋英、韩雪、白蒙亮、祁福长、曲桂宝。

根据任务分工,朱良、宋英、祁福长主要做了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前期相关资料的收集、标准修订初稿的起草以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修改工作,韩雪、白蒙亮、曲桂宝主要负责组织召开标准修订工作组会议,汇总专家意见,修改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等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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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原则

1、与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并与现行有效标准相协调,同时符合我国国情。 2、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标准内容框架 标准的内容包括: a)范围; b)术语和定义; c)原则及规定; d)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 e)分类及代码。 2、范围的确定

考虑到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方面,并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同时,标准范围应表示出适用于农业机械化信息、统计、技术推广等管理工作,因此,本标准范围确定为对农业机械(不含农业机械零部件)的分类及代码。

3、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为便于标准技术内容的理解,列出了6个与农业机械分类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内容与NY/T 1640—2008相比,增加了农业机械、畜牧养殖机械和水产养殖机械三个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农用搬运机械的术语和定义。

1) 农业机械: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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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将农业机械定义为: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2)考虑农业机械的大类,特别是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分别定义了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和农用搬运机械。

3)本次修订将NY/T 1640—2008中大类——畜禽水产养殖机械,拆分为畜牧养殖机械和水产养殖机械两个大类,因此分别对畜牧养殖机械和水产养殖机械进行了定义。

4、原则及规定、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两部分内容与NY/T 1640—2008相比,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删除了小类及各小类品目中的“其他”收容项。

5、分类及代码的确定

本部分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经过起草工作组研究,广泛征求行业各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确定本次修订工作要把握大稳定小调整、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协调一致、坚持《促进法》基本定义、学术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扩繁删简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标准的分类及代码确定与NY/T 1640—2008基本保持一致。

大类确定的依据仍然是考虑与JB/T 8574—2013《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中农机具产品大类代号不冲突,同时又适应农业机械产品发展新需要。其中,考虑畜禽水产养殖机械的发展,将原标准中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大类,拆分为畜牧养殖机械和水产养殖机械两个大类,即增加了一个大类。同时,调整了动力机械大类的位序。

在同一大类中,按照当前不同机械适用广泛程度的不同,相应地删减或增加了小类。增加了食用菌加工机械和水产捕捞机械两个小类,删除了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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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9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承担《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08)标准的修订工作,项目序号532。(二)主要工作过程项目下达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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