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处置的财税处理 (1)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见教材P134-135页 (2)无形资产处置税务处理 营业税处理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
应加入技术转让费的税法规定: ①《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长期待摊费用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精选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
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当按照长期待 摊费用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3)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精选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3)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4)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