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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小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系统内部培训资料)第二章 资产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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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售时,是指无形资产由自用转为对外出售的时点,某项无形资产一旦对外出售,即意味着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就不存在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

(4)在计算确定摊销期时,均不包括停止使用和出售的当月。在这一点上,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停止的时点不相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无形资产摊销期的具体确定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包括存在法定寿命和不存在法定寿命两种情况,有些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受法律、规章或合同的限制,称为法定寿命。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有些无形资产如永久性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的寿命则不受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本准则为了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区分两种情况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 (1)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①确定无形资产摊销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②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作为摊销期。比如,某小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准备持续持有,在50年期间内没有计划出售,该块土地使用权预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间为50年。

③只要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作为摊销期。比如,小企业的某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合同约定,该小企业的合作经营期为20年,则小企业取得的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应为20年。

④如果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合同约定,通常按照孰短的原则来掌握。

⑤既然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其摊销期就不受10年的限制,可以长于10年,也可以短于10年。

(2)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对于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①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

②在这种情况下,摊销期最短为10年。

③如果无合理的技术、法律、经济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本准则建议对该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选定为10年,以提高该类资产的质量,避免虚计资产。

(五)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研发支出等科目。

精选

1、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4、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5、因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应当按照 取得的出售无形资产的价款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六)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1)问题提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或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等相关规定在“管理费用”和“无形资产”中费用化和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中进项税额是否能扣除问题。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精选

(3)结论

我个人认为:增值税对研究、开发和持有无形资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外购材料、燃料、动力等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只有在“转让无形资产”环节,其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已抵扣的才作进项转出。因为“转让无形资产”才属营业税应税行为,也就是增值税条例中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无形资产未转让前的研究、开发和持有环节,只要其无形资产属应征增值税项目所有,其发生和摊销的费用属应征增值税项目的成本费用,则可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2、研发费用的财务管理与所得税处理 (1)研发费用的财务管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

①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②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③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08〕31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3)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②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

三 种 口 径 研 发 费 明 细 比 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 研发费用的归集 财企(2007)194号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精选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精选

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外部费用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外部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外部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 精选

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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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售时,是指无形资产由自用转为对外出售的时点,某项无形资产一旦对外出售,即意味着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就不存在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4)在计算确定摊销期时,均不包括停止使用和出售的当月。在这一点上,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停止的时点不相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2、无形资产摊销期的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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