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 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 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 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 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 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 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 “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注:出售短期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1)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2)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可以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有关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出售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长期债券投资 1、《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2)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
精选
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3)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说明:
(1)第十九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差异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合同名义利率(即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确定;而在会计上,如果小企业按照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购入长期债券投资时,需要在投资持有期间逐期分摊溢折价金额,作为投资收益的调整。
(2)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债券面值
比如,某小企业2013年1月1日,以535000元购入2013年1月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债券年利率8%,债券面值500000元,按年支付利息。则该企业购买该债券的溢价为35000(535000-500000)元。
(3)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直线法是指将债券的溢折价按债券的还款期限(或付息期数)平均分摊。直线法下,每期溢折价的摊销数额相等。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应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并作为计提的利息收入的调整。即,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当期摊销的折价的合计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2、账务处理:设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精选
本科目应按照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分别“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2)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3)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按照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按照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成本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本息。
注:教材P81页[例2-55]处理有问题。
(三)长期股权投资 1、《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精选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2、账务处理: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2)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
精选
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的成本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投资资产持有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1)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