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流标
所谓流标,在招标采购领域内,是指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二、导致流标的原因
在招投标的实践中,导致流标的原因主要有: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
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
而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
招标文件中提出一
招标文
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
无形增加了采购
失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
过高,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
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付款方式过于苛刻,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商不足三家而流标。三、流标后的处理方法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流标后能否直接采取议标的方式,采购、询价等非招标方式呢?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法重新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
”
或者直接采取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
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
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
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如果二次招标后仍然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
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因此,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出现流标现象,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是不能直接采取议标的方式,或者直接采取竞争
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而应当组织二次招投标,
流标的,可以核准后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四、慎用流标二字
“流标”一词多出现在拍卖和招投标中,
“流标”是指招投标活动不成功,但是说法并不规
范,《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或与招投标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没有出现过“流标”的用语,或者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出现过这个词语。因此,在书面或者正规场合,我们应该减少甚至避免使用类似的不规范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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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出版
曾培炎。
的图书,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
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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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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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
50万元人民币以
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竞争性谈判
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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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4.5
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
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
,资格预审要求文件应说明潜在供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资格预审方法和标准批。
,收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建资格预审小组并根据公司合格供应商评审标准进行资格审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潜在供方名单中确定不少于有2 家时,如果经评估满足充分竞争条件,
3 家的潜在供方参加谈判,潜在供方只
2 家参加谈判。
,由总经理审
经总经理批准后也可以只邀请该
,由总经理审批。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由采购专责发出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潜在供方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有关的其他潜在供方的技术资料、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
谈判小
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
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潜在供方。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潜在供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供方商推荐意见。由主办部门,由采购专责将谈判结果,判的潜在供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采购。
/使用部门确定成交供方。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谈判有效期截止日前发给所有参加谈
形成谈判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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