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细则
总 则
为加强段职业病防治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病发生,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相关要求。
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工作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机关及各单位负责、员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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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本细则适用于全段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本细则依据《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
管理职责
安全质量监察科职责
(一)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察工作;
(二)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三)协助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四)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编制职业病防治管理细则;
(二)会同安全质量监察科、人劳室,根据本单位涉及专业及国家业主单位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本单位职业病目录;
(三)定期安排尘毒岗位作业人员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到地方职业病诊断专业机构进行体检筛查;
(四)对经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病人的,应安排其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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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将确诊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复印件)一并交由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会同安全质量监察科一起为职业病病人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五)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建立单位职业病档案;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物资室职责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所需材料、生产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人劳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协调全段基础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信息的维护工作;
(二)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员工;
(四)建立员工个人职业病档案;
(五)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财务室职责
(一)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费用。
(二)负责职业病防治资金使用监督。 党群办公室职责
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对单位与员工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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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监督检查
安全质量监察科、办公室、人劳室等科室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和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质量监察科、办公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质科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质科应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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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如有违反本细则的,由安全质量监察科会同办公室共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单位研究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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