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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研究—小米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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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迅速发展,一股一权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显露:决策权分散,决策效率不高,并且还面临着股权稀释与恶意并购的风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原控股股东来说,为了防止股权稀释,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双重股权结构是他们的新选择。因此研究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对企业多元化发展以及企业股权稳定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特征及发展背景。然后从现行“一股一权制度”的缺陷和双重股权结构的有益性两个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合理性。接着以小米公司为例研究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治理的影响。最后从普通股东、创始人及监督机制三方面讨论对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结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股一权;双重股权

1、导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企业创始人作为所创办企业的最早的发起者,在企业经营、发展、壮大过程中通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创始者来说,他们创立企业、经营企业,逐步形成自己特有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和独特的企业文化,在企业的持续发展过程中如何将其发展并传承下去,无疑对企业成长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初创期的企业在发展中都有着相似的特点,他们有一群志同道合的创业者(人力资本),有很多创新的想法和商业模式(知识资本),但往往缺少的就是资金(财务资本),这时候他们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融资。伴随着多轮融资的进行,一些创业企业的创始人在迎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创始人的股权被不断稀释,这会导致公司创始人逐渐失去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公司运营模式等等的控制权。企业的经营理念在外部投资者手中很有可能无法传承发展下去。因此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我国资本主义市场由于发展和培育时间较短存在一些问题:资本主义制度不够完善,资本主义市场中投资者还不够成熟等等。这些问题导致即便是国外较为成熟的双重股权制度引入我国资本主义市场也有可能因为水土不服造成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后果。 1.1.2研究意义

双重股权结构诞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中双重股权结构已经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应用时间较长,普及范围较广,被认可程度也比国内高。市场要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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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活力要依靠公司的不断发展,因为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司。公司不断顺应市场而发展可以为市场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我国现行的主流股权制度为一股一权制度,但其弊端先越来越显露出来。一股一权制度的固化模式难以防止恶意收购,并且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更是如此,创始人若想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股一权对其不利。因此很多科技创新型公司选择去西方资本市场上市。这体现了公司发展模式越来越丰富,而单一的股权结构无法满足其发展趋势,若是还循规蹈矩选择单一股权结构,不仅对公司发展不利,长期也可能导致我国资本市场缺乏活力,发展缓慢。在这种背景下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双重结构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来说,不仅可以优化公司单一的股权结构,还可以尽快解决股东和公司之间较为复杂的投资问题。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述评

西方资本主义市场孕育了双重股权结构。因此国外对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研究时间长,经验丰富,内容全面。西方的研究成果也成为我国发展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参考借鉴。关于国外研究有以下几大主流观点:Vishaal Baulkaran的观点是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管理人员或决策者在结构制度优势下,可能会不考虑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只考虑自身利益。管理者在决策时享有高额投票权,这对投资者来说是把双刃剑。若公司管理层是英明的决策者,这种情况下对普通投资者是有利的,若公司管理层并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或不为投资者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并没有办法可以阻止决策的实施,对普通投资者是不利的,同时也会打击其投资热情。Bradford D.Jordan对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之与Vishaal Baulkaran持有的观点一致,指出在这种特殊的结构制度下,公司给予投资者的股权回报往往低于单一股权结构制度的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公司在获利后更倾向于将获得的收益用于投资公司使其产生更大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公司投资者获得的股利是偏低的。Inder K.Khurana持有的观点是公司投资者在面对公司损失时,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导致损失报告与解决面临阻力,从而造成效率低下。除了以上观点,当然也有许多专家认为,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有利于优化公司单一股权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问题,有利于公司稳定,有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 1.2.2国内研究述评

由于我国对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研究开始较晚,经验缺乏。因此关于双重股权的研究文献并不像国外一样丰富多样。国内研究方向大致集中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两方面:

一、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研究。关于双重股权结构制度适用于什么样的企业这一问题,魏勇强认为,对于创新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还有一些互联网公司,由于公司创立前期企业缺乏资本,需要通过发行大量股票来吸收资金供公司正常运营。但是伴随着股票的发行,势必会减少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创新型企业,双重股权结构是其最佳选择。蒋学跃认为企业创始者是企业发展的源头与关键,对企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创始者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应该是双重股权结构中B类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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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主体。商鹏以阿里巴巴赴美上市为例,阐述了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存在有其价值和合理性,并且指出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引入不应该是照搬照抄,而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特点进行创新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内颇有争议,也有学者指出其违背了国内股权结构固有原则,双重股权结构给予了公司管理层过大的权力,可能导致管理人员的决策草率武断。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实践分析。马一通过分析美国双重股权结构的有关规定及美国一些应用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公司,阐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以阿里巴巴赴美上市为例,对比了阿里采用的“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结构,鼓励我国企业在制度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同时相关部门以及法律制定对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创新给予一定的支持。罗培新指出双重股权结构制度违背了国内固有的一股一权原则,代理费用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

我国目前的研究大部分针对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在我国市场中是否适用。由于经验实践缺乏,在实践方面的分析与印证不足。双重股权结构是股权结构研究的新方向,其发展对于我国市场具有创新意义。

2双重股权结构概述

2.1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及特征

2.1.1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

双重股权结构,指的是公司的股权分成两种类型的股权结构。双重股权结构中包含两类。一类是普通股(A股),另一类是优先股(B股)。普通股(A股)与优先股(B股)的区别在于,普通股一票代表一权,而对优先股并非如此,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享有一票数权。对于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公司来说,优先股的持有主体一般都是公司的管理层,保证他们实际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普通股占比较大,优先股占比较小也不会影响公司实际的控制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定。优先股 与普通股除了投票权不同之外,其流通性也存在差异。普通股的流通性较强,而优先股流动性较弱,优先股一般是公司内部针对一些管理人员发放。关于普通股与优先股的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但是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转换为普通股后就无法再转换成优先股,而且转换为普通股后,现有的一票数权也不存在了。 2.1.2双重股权结构的特征

(1)B类股享有超级投票权

超级投票权,是这一特殊股权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在这种制度中,公司将其股票分别设置成A类股与B类股,其中B类股享有超级投票权,它的表决权往往是普通股的几十倍乃至更多。公司进一步扩大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随着外来资金的流入,公司原有的大股东或创始人很有可能会渐渐丧失对自己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然而这些创始人往往是创设、管理公司的重要人员,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方式、前景规划等等十分熟悉,对公司发展有很大影响,此时,保持他们在公司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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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研究—小米公司为例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迅速发展,一股一权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显露:决策权分散,决策效率不高,并且还面临着股权稀释与恶意并购的风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原控股股东来说,为了防止股权稀释,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双重股权结构是他们的新选择。因此研究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对企业多元化发展以及企业股权稳定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双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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