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发[2009]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
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9]2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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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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