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分别称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行为,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注册检验的申请和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的受理、样品检验、检验项目、检验时限、检验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
第三条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承担本规范规定的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注册检验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的,应当向产品试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填写抽样申请表(见表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表后,应当及时委派2名以上抽样人员到产品试制现场,随机抽取同一名称、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并用封签封样,填写抽样单(见表2)。抽取样品的数量由申请单位确定。
第五条 待抽样品应当包装完整,样品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保健功能、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允许无产品包装设计内容。
第六条 抽样人员、申请单位的授权负责人应当在封签、抽样单上签
字,注明日期,并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和申请单位公章。
抽样单一式五份,一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四份交申请单位。
第七条 委托生产的,申请单位(委托方)可委托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在抽样申请表及抽样单中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生产企业提交抽样申请时应当出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委托授权书。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编号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加阿拉伯数字,编码共17位,如GZC11000020090001。
(一)前3位:保健食品及其检验类别代号(G表示国产保健食品,Z表示注册检验,C表示抽样);
(二)第4位至第9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3); (三)第10位至第13位:抽样的年份号; (四)第14位至第17位:抽样的顺序编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注册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填写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申请表(以下称注册检验申请表,见表4)。同时,国产保健食品应当提供封样样品、抽样单及有关资料,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及有关资料。注册检验申请表和样品需经注册检验机构确认。注册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注册检验机构确认后,一份注册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申请单位应当向同一注册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动物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一次性提供注册检验所需包装完整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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