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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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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 物 总 品 规 医院中药饮片总品种数(种) 医院药品总品规数(个) 抗菌药、4 使用量 其中: 医院西药总品规数(个) 医院中成药总品规数(个) DDD注射剂型累计数 均按统一DDD值计算,暂不考虑儿科用量的剔除 口服剂型累计DDD数 不包括局部用药 5、抗菌药物使用金额(按销售金额计,万元) 6、药品总金额(按含中药销售金额计,万元) 7、抗菌药物销售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8、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9、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1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 11、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 12、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 13、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的比例(%) 14、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比例(%) 15、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人均用药天数(天) )%、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16

抗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购进药品的合法、合格,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购进。

三.购进药品前,采购员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与供货单位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须标明有效期。购进药品前,采购员必须对供货企业的销售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签署的业务员委托书原件、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四.购进抗菌药物的品种严格执行我院《抗菌药品目录》,采购人员不得自行增减。

五.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

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六.凡临床需要使用我院抗菌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启动临时采购程序。经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七.临时采购程序: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使用本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务处审批、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八.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著明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 于二年。.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我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细菌动态监测与超常预警管理制度

为继续深入贯彻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 及时向临床科室全院的细菌耐药情况,做到每季度通报1次。该工作由药剂科、院感科和医学检验科共同参与完成。院感科和医学检验科负责提供相关的病原学检测数据,药剂科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细菌耐药分析结果由院办向全院公布。

2. 针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预警及处理措施,以指导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院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提示临床医务人员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提示临床医务人员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3.严格控制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特别是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的管理。

4.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需要有指征,应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5.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和管理。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需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及临床药师共同会诊同意,并由具有临床科主任或主任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并将各科室医院合理用药评价专家组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情况进行评价分析,6.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列入考核目标。各临床科室要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占全部药品的合理比例,并实行奖惩制度,使用抗菌药物的“冒尖医生”将成重点监控对象。 7.每个月对抗菌药物的用量按单品种汇总排序,对零售金额排于前10位的药品跟踪其生产厂家、供货商并进行公示;连续3个月零售金额位居前3位的药品警示,并停药2个月处理;若短期内某品种用药量异常,且是非医保类品种,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调查该品种若存在不合理用药趋势,则进行限量使用处理。

8.临床药学室调查排前3位抗菌药物品种使用集中的的临床科室,调查的不合理

用药事件,均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根据上述抗菌药物分析报告,定期讨论决定,对明显不合理的品种应给予暂时停止使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 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 我院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 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 《执业医师法》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七. 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谈话诫勉制度

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1]28号)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诫勉制度适用范围

1、未达到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目标并存在严重问题的。 2、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屡次教育不改的。

3、因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引发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的。 4、对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抵触、刁难、打击报复者。 二、谈话诫勉的对象 1、临床科室负责人; 2、相关医技科室负责人; 3、相关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谈话诫勉的程序

谈话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意见,经院长同意后进行。 四、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

谈话由院长主谈,分管院长、人事处负责人参加。 五、谈话诫勉应注意的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2、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3、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4、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不得编造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 5、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六、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谈话了解问题与事实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问题。

3、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2019年整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药物总品规医院中药饮片总品种数(种)医院药品总品规数(个)抗菌药、4使用量其中:医院西药总品规数(个)医院中成药总品规数(个)DDD注射剂型累计数均按统一DDD值计算,暂不考虑儿科用量的剔除口服剂型累计DDD数不包括局部用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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