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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员工不当履职行为实施问责规章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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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员工不当履职行

为实施问责规章制度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党的问责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严格自律、恪尽职守,杜绝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常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的,应当根据履责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错误决策由集体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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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的同时,应当查清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问责范围确定的必要前提。

第八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 对其他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当履职行为实行问责。不当履职行为是指党员干部未按岗位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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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严重失误或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未按要求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或对上级的决策、指示及交办事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或对重要工作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在重大项目、重要事项、重点工作中,因主观原因导致任务没有完成,或经督办工作成效仍然不明显,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在维护职工利益、安全生产、稳定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在实际工作中,敷衍塞责,效能低下,服务对象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不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作风建设方面问题比较严重的;或八小时之外疏于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与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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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第十二条 对照《问责条例》,在以下工作中发现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需要予以问责的,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将问责事由和意见建议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一)执纪监督、执纪审查; (二)巡视巡察、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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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部任用考察、考核; (四)其他检查、调查、督查。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二)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提出的建议问责事项;

(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问责事项;

(四)有关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督查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年度)考核中发现明显问题;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党组织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或者收到问责事由、问责建议,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各级党委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 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五条 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需要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批准后执行;需要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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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员工不当履职行为实施问责规章制度模板

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员工不当履职行为实施问责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党的问责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严格自律、恪尽职守,杜绝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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