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规[20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环规〔2014〕2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省政府令7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省政府令7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包括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等三大类。 2 / 3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各类环境风险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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