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
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11]183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1.11.24 【实施日期】2011.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83号)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东股司〔2010〕17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 1 / 2
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1)24号)。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1)24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泽夫
单位住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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