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与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纸会审
1)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单位交底,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单位)。 2)图纸会审前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图纸会审记录(见附表C表C.0.1)由建设(监理)单位整理、汇总,参加会审各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不得在图纸会审纪要上涂改或变更。
5)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 2 设计变更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施。
3)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4)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5)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6)设计变更汇总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的规定执行。 3 工程洽商记录
1)工程洽商的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应满足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及本规程附录C表C.0.3的规定填写。
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4.1.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4.1.3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签字。 2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3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4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
4.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4.2.1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测量。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工程平面较复杂时,应制定测量技术方案。
2 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
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标高的绝对高程。桩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桩基定位测量。
4 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5 建筑物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桩基定位测量宜采用分段(轴线)进行定位;当采用逐根定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复核。
6 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按附录C表C.0.4、C.0.5的规定进行验收和填写验收记录。
7 桩基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8 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
9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楼层上进行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
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
4.2.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是否稳定可靠。
2 根据建筑物形式,核查轴线控制桩、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满足测量的要求。
3 核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4 核查测量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检定。 5 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上是否签字。 4.2.3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记录、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2 上述各项验收记录中验收结论不明确,签证不齐全。
4.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3.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包括: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隔热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等。每个单位工程均应将所用材料进行汇总,并按附录C表C.0.6的规定填写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 4.3.2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在钢筋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3 当钢筋采用有延伸功能的设备进行调直时,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当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5 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6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7 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现行标准《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 3007标准的规定。
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的规定。
9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 225后方可用于工程。
10 钢材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附录C表C.0.7、 C.0.8 、C.0.9、 C.0.10、 C.0.11、 C.0.12、 C.0.13、 C.0.14、 C.0.15 、C.0.16的要求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1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60t,超过60t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3)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4)钢结构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度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为一批。
6)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种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的数量为一批,每批不得超过2000件(套)。外观检验抽取5%~10%,对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应做硬度检验,按热处理每炉装炉量的3%~5%抽样。静载试验用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按成套产品抽样,应在外观及硬度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抽取,每生产组批抽取3个组装件的用量。
7)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60t。弯曲试验每批抽检2个,拉伸试验每盘抽检1个。
8)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由同一个钢带生产厂生产的同一批钢带所制造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每半年或累计50000m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检6件试样。 9)其它建筑用钢材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
11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总伸长率不小于9%。
4.3.3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 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 3 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 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签证。
4.3.4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当钢材的品种、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签证书。 4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5 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4.3.5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 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