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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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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5 版)

(针对幼儿园建筑设计的防火条例)

关于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及说明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 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 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 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 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 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 幼儿园 、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 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 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 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 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 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 8.1.1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 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 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2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墙 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

【条文说明】 5.1.6 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 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 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 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这里所指人员密集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 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 幼儿园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 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 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1.0.5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 儿所、 幼儿园 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 釆用 不燃材料;当 釆 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5.1.7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 过吊顶蔓延。

5.1.7 托儿所、 幼儿园 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 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 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 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 萣: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 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吋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 5.4.4 本条第 1-4 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儿童、婴幼儿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大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

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 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 ,还应符合现行疔业标准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122 的规定。鉴于婴幼儿、少儿的疏散能力,根据我国托儿所、 幼儿园 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作了本条规定。有关儿童、幼 儿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 幼儿园 建筑设计规范》 JGJ39中也有部分 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 6-12 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所”包括设置在建筑内 的儿童游艺场所、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目前,在一 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所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不利于火灾时儿 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

托儿所、 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 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 ― 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 幼 儿园 、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

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

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虔不小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

于 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 不大子 200m

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超过 15 人的厅、室。

【条文说明】5.5.15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

一致,但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 1 款规定可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 幼儿园 的活动室和 中小学校的教室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 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 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 2 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对于托儿所、 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 2 个疏散门;当 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2

50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

1.0.6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表 5.5.17 的规定;

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一、二级

托儿所、 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医疗 建筑 教学

单、多层

建筑

高层

高层旅馆、公寓、展览建筑

30 30

― ―

― ―

15 15

― ―

― ―

35

30

25

22

20

10

单、多层

病房部分 其他部分

25 25 35 24 30

三级 20 20 30 ― ―

四级 15 15 25 ― ―

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

一、二级

20 9 20 12 15

三级 15 ― 15 ― ―

四级 10 ― 10 ― ―

高层

其他

单、多层

建筑

高层

40 40

35 ―

25 ―

22 20

20 ―

15 ―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 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

1 的规定增加 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 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

15m

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

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 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 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条文说明】 5.5.17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 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跑离趙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禽的确定既要考虑人 员疏散的安全 ,也要兼顾建箅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

,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 外廊式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釆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安全 疏散有利。本条奉 5.5.17 注 1 对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有关要求作了调整。

注 3 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 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

25%。

2 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 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 用于需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3 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 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 为 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

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

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我国台湾

有多个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 4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

15m 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一要求不适

当楼层数不大于 4 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

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 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 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 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

,当需釆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

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

10m 时,该场所内任一

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

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 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 为 37.5m ,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

30m× 25%+10m× 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 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1.0.7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 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 儿园 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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