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舍及土地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 话: 为确保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肉鸡养殖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建成的鸡房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 市 县 乡 村 自有的 栋鸡舍的所有权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鸡舍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鸡舍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鸡舍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东: 西: 南: 北:
2.抵押土地面积:________
3.土地使用年限:( )-( ) 4.土地来源:_____________
5.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其抵押的土地及所建的房屋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一、 第四条 甲方抵押养鸡借款金额 ¥ 大写 ,期限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总计 年,按与 所在贷款银行及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
责任公司缴纳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年利率 及农担费用 元/年执行。 二、 养殖户必须按贷款利息的 %向沈阳华康农牧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用。该费用按年收取,收取年限至 年,累计 5 年。 第六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七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八条 抵押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九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金; 3.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沈阳华康农牧有限公司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