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
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1 / 3
2012年12月21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2 / 3
第二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2)。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 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