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
例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公告第56号 【颁布时间】2006-5-24 【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壹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壹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24日
第壹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和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对损害或者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均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
(壹)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责。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
(壹)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县级之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担。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档案,对维护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于对工程进行维护前,应当告知工程的所属单位,且于维护工作结束后将维护资料送交所属单位存入该工程的维护档案。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属关系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