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综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5.24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管理目录》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3〕54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 2.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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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4日
附件1
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登记证》。
需要申领《登记证》的服务项目,通过《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确定。
第四条 《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式样并印制,分正本和副本,副本用于年审和其它用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核发《登记证》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中央、省属驻济经营者由省 2 / 3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中央和省派驻省内其他市的经营者,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价格主
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他经营者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核发。
第六条 《登记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提供服务并收费的经营者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设立或管理该收费点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登记证》副本。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悬挂正本,没有正本的,应当悬挂副本。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于实施收费30日前申领《登记证》。
第八条 申领《登记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服务价格批准文件,社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从业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领单位到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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