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要求
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是法律用文体的写作者以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对其实施的法律行为进行文字表达的过程。法律文书的写作作为一种写作活动,受其对象法律文书的制约,形成一些自身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特征,因此在写作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格式程序化。在法律事务文体写作的实践中,受这一文体的制约,法律文书写作表现出格式程序化的特点。其他的文章一般都忌讳结构上、形式上的千篇一律,而法律用文体却特别讲究格式,讲究形式规范。对此,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必须遵循法律事务文体独特的写作规律,在写作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格式,不得随心所欲,并且应认识到不按照格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违法的行为。
第二,结构严谨化。就章法结构而言,法律事务文体写作的结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一般都是开头之后,就立即转入叙事,继而切事依法而论,最后作出结论。整个写作过程是叙其事,论其理,互相衔接,互相渗透,事中寓理,理中论事。可见,法律文书正文的写作在章法结构上确有布局严谨紧凑的特点,这是正文表达内容的客观需要,是为了实现准确、明晰、简约地反映客观事实,保证法律事务文体的完整性和严肃性的要求。
所以,法律用文体的写作,必须讲究结构布局的严谨紧凑,同时,法律事务文体格式的程式化也对正文的章法有一定的影响,要求做到严谨、紧凑。
第三,写作方法多样化。法律事务文体虽然严格地规定了固定格式,章法结构相当严谨,但是,这并未影响法律用文体写作时在一定的程度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法。也就是法律事务文体写作带有多样化的特点。如,在引用法律规定时,即采用明引的手法,也采用暗引的手法;又如,辩护词引言的写作,其手法更是变化各异,有的较为简略,有的稍微繁复,有的陈述委婉,有的交代直截了当。总之,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手法确是丰富多样的。
第四,修辞消极化。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属于公文写作的一类,其需要的修辞是消极修辞。其只讲究内容和语意上的明确、通顺,以及形式方面的均衡,这即是消极修辞的最低限度,也是消极修辞应当遵守的最高标准。因为,法律文书写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审理案件或处理法律事务,而不是为了艺术欣赏;是为了达意,而不是为了传情;是为了服人,而不是为了形象感人。
第一节 起诉状
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陈述事实、提出请求或者进行辩解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一、文种常识
(一)起诉状的概念
起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事实与法律,根据法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制作的书面材料。起诉状的当事人,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或自诉人,被起诉一方称被告或被告人,又称“诉状”。
起诉状属于民用的司法文书,是非规范性司法文书的一种。但诉状从格式到内容写法上都应符合法定要求。限于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法律知识程度不一,国家执法机关规定,诉讼当事人自己不能写诉状,可请律师代书,或可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代书。
(二)起诉状的种类
刑事诉状:刑事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刑事反诉状、刑事附带民事反诉状、刑事附带民事
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申诉书、撤回自诉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书等。
民事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书、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书、先予执行申请书、撤回起诉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等。
行政诉状: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答辩状、行政申诉状等。
案例 民事诉讼
?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丙公司。2001年12月,甲公司原法人代表李某持盖有原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书与丁公司签订一份重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供应10吨重油,供货后一周内,甲公司应当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向甲公司提供重油,为此发生争议。
甲公司到管辖的法院起诉丁公司。 刑事自诉案例
?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将罗某诉至法院。
行政诉讼案例
乙肝病人推翻人事惯例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体检中被查出乙肝,芜湖市人事局据此决定不予录取。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