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事务文书
法律用文体概述
一、法律用文体的概念
广义上的法律事务文体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参与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事务文体,则单指参与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写作的非规范性的文件。我们采用的概念是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的,具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主体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立法主体,即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另一类是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为了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需要产生各类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
系需要通过写作法律文书的方式肯定下来,从而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法律事务文体的写作就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中的法律行为的书面化。
第三,法律事务文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律事务文体是法律实施的结果,其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其必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法律事务文体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两个方面。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对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的一种预先的抽象的宏观设计,因此其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针对某一具体事件的当事人,其效力主要表现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的各个阶段,每一个法律事务文体都具体表明法律适用过程的一个具体阶段。法律事务文体表现的内容决定了参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二、法律用文体的种类
由于法律赋予各类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参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因此在法律运用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法律文书性质各异,繁简不一。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法律文书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按照写作主体的不同,法律事务文体可分为:公安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审判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监狱管理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以及律师、公证、仲裁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行政相对人和诉讼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等。
第二,按照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事务文体分为行政类适用文书、经济类文书、诉讼类文书三类。诉讼类文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 三、法律事务文体的特征
(一)内容的合法性
法律事务文体是执法的公文,为实施法律而制作,是制作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体现。法律用文体只能由制作机关依据法律按一定的程序来制作,否则,便不合法。所以,法律用文体是反映执法内容的,它不同于一般性的文书或公文。
(二)格式的规范性
法律事务文体是执法的公文,为保证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行使,要求制作和使用时要规范化,内容要素要完整,格式要统一。法律用文体格式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
1.结构固定
都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2.称谓固定
法律事务文体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必须按法律规定书写,不能自行其是,如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称“原告”、“被告”、“第三人”。
3.事项齐全
每种法律事务文体都有其特定的事项,固定不变,写作时缺一不可,如刑事案件的事实叙述,要反映出犯罪构成的“七要素”,即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
4.用语的程式化
法律事务文体的用语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固定的用语程式,如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案由、案件来源等内容的表述,其用语程式几乎是千篇一律的。
(三)表达的严谨性
法律事务文体的文字运用,要做到明确无误,高度准确。文字的表述,只能有一种解释,而绝不允许产生歧义。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力求使用准确、朴实、浅显易懂
的语言,反对行文不通俗,用语深奥生涩。避免使用方言土语,案情中的污言秽事不宜直叙,不能采用文学上渲染、描绘、形容、夸张、双关、拟人和比喻等手法;不能引用革命导师的话和引用典故来作说明,不能滥用文言文,而且切忌文白掺杂、故意转文以及随意减缩某些规范化的语言。
另外,在造句方面,法律用文体一般以采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为宜,不要采用反问、疑问、设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加浓感情色彩的句式。
总之,法律用文体的写作要慎密严谨,力戒矫揉造作、华而不实的做法,以保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从而达到准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目的。
(四)生效执行的强制性
法律事务文体一旦付诸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立即执行或履行,任何机关、任何人都不能任意改变或撤销。如果出现不执行、不履行的情况,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律强制性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保证其执行,如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已经生效执行,被告人就要服从判决。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