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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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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力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企业碳排放核算。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 编制依据

《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2007);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碳排放

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指南所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CO2)排放。 3.2排放源

产生碳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如锅炉或燃煤脱硫过程等。 3.3排放单元

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生产系统(包括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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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设施、工序、生产线等)。

3.4直接排放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本指南中仅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指除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 3.5间接排放

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活动引起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 3.6报告期

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本指南所述报告期为1个自然年。 3.7报告范围

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边界限定,包括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地理位置、排放分类等边界的确定。本指南所述报告范围为报告期内具有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其厂界区域和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CO2)排放。 3.8监测

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评价。本指南所述监测包括计量、测量、检测等。 3.9活动数据

在报告期内,引起碳排放的活动量,如天然气的消费量、电力的消费量等,用AD表示。 3.10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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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单位活动数据的碳排放量的系数,用EF表示。 3.11单位热值含碳量

单位热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即燃料中碳元素总质量除以低位发热量。 3.12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成二氧化碳的比率。

3.13发电量

在特定时间段内,发电企业生产出的所有电量总和。 3.14外购电量

为满足企业生产,自电网购入的电量。 3.15上网电量

发电企业在上网电量计量点向系统(电网)输入的电量,即发电企业向市场出售的电量。 4 原则

为了确保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4.1完整性

包括所有核算和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排放源及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4.2一致性

能够对有关碳排放信息进行公平的比较,采用统一的方法,界定核算和报告范围、识别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数据核算等。 4.3透明性

发布公开的碳排放核算信息,包括计算公式、数据来源、计算参数与排放因子的选取与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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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准确性

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选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核算,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偏差与不确定性。 5 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

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企业主要的排放单元为发电(供热)机组,供热企业主要的排放单元为锅炉。典型发电企业碳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如图5-1所示,典型供热企业碳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如图5-2所示。

发电企业CO2排放排放单元排放单元机组1机组2机组3机组4燃煤锅炉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燃煤锅炉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燃气锅炉燃气锅炉排放源排放源

图5-1发电企业CO2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

供热企业CO2排放排放单元排放单元锅炉1锅炉2锅炉3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排放源排放源燃煤锅炉风机水泵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直接排放风机水泵燃煤锅炉风机水泵燃气锅炉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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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供热企业CO2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

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企业直接排放源主要为锅炉,不包括运输车辆、公务车、食堂灶具等;间接排放源使用的主要为企业自发电,其排放量已计算在直接排放中,不再重复计算。发电企业碳排放分类如表5-1所示。

表5-1发电企业碳排放列表 碳排放分类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工业生产过程 排放源 燃煤、燃气锅炉(包括助燃柴油)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过程 供热企业直接排放源为锅炉,不包括运输车辆、公务车、食堂灶具等;间接排放源为水泵、风机等工辅设备,不包括办公楼、食堂等附属设施。供热企业碳排放分类如表5-2所示。

表5-2供热企业碳排放列表 碳排放分类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工业生产过程 外购电力 排放源 燃煤、燃气锅炉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过程 水泵、风机等公辅设备 6 碳排放量核算

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须按照发电机组进行核算; 热电联产企业须按照发电供热机组分别对发电、供热环节进行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须按照供热锅炉进行核算。 6.1直接排放

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环节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CO2)排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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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试行

附件2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1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力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企业碳排放核算。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2编制依据《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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