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 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 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人员中尚未取得前述任职资格的最迟应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
第七条 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应积极更新法律知识,每人每年参加外部法律培训不少于一次,参加自行组织的法律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应达到100%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包括内容合法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其他审核。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申请部门应在征求法律事务部意见时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法律事务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具体审核规则参见《广东省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核工作指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集团公司(含结算中心和监控中心)名义与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要合同是指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涉外因素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等重大而非日常性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应达到100%,重要合同(以及修改较大的合同)应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不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的直接签署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的法律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合同所涉事项是否取得了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