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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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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茂府规[2018]4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6 【实施日期】2018.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规〔2018〕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三次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林业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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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植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和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环保、交通、水务、房产、铁路、文化广电、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2 / 3

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管

护与日常管护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调查公布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统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制定管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及时将古树名木名录等普查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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