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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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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本案有两个疑点,银行贷款额度高于担保品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规定?其次,甲公司1300万发票抵扣联能够抵扣221万税额为何不予抵扣?银行是否有询问甲公司标的物发票联去向,甲公司解释如何,是否合理?

案例三、四、五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

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四、租赁物被拍卖,出租人(所有权人)能否主张返还相应拍卖保留款?

案例六:融资租赁公司诉甲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管辖法院A),诉讼过程中,甲公司被当地法院(B法院)执行查封,租赁物也在查封范围内,知道上述事实后融资租赁公司遂向B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设备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请求B法院终止执行,执行异议过程中,B法院以融资租赁公司“未在拍卖之前主张所有,现租赁物已被拍卖,买受人合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拍卖的款项属于甲公司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在拍卖后才提出异议,而租赁物已被依法拍卖,故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丧失了对租赁物的物权请求权,对于已经由甲公司占有即所有的拍卖款只享有债权请求权,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的物权已经转化为了对于拍卖款的债权”为由驳回了其异议请求。融资租赁公司不服裁定,向B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诉讼保全,冻结了甲公司相当于租赁物拍卖款价值的财产(实际上是阻止了拍卖款的分配)。经审理,B法院认定融资租

赁合同关系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物的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折价所得款享有权利,前述款项不能作为甲公司的财产被处分。”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异议请求,判决停止对拍卖款的执行。

评析:本案在融资租赁公司诉甲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返还租赁物,审理中,A法院以“租赁物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拍卖,故设备已经实际不能返还”为由判决支持全部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B法院以判决为全部租金为由,不予执行分配款,融资租赁公司无奈,只得根据解释第21条的规定,另行起诉,请求返还设备,B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理由是:“未予履行是指全部未履行”,认为本案融资租赁公司已经获得部分清偿,故不得再次诉讼;其次,认为解释21条的返还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本案合同期满,故不可能解除。融资租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本案目前还在二审中。

本案中B法院的裁定是不认可拍卖款代表租赁物,故驳回融资租赁公司请求,但是B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原裁定,改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请求,理由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物的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折价所得款享有权利,前述款项不能作为甲公司的财产被处分,换言之,判决书是认可拍卖款代表租赁物的,故才能判决停止执行。然而,A法院的判决又不认可,因此,两个法院认定是有差异的,一定程度上,两份判决存在冲突。

案例六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第二十九条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五、判决全部租金未获清偿是否可以另行起诉返还租赁物? 案例七: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甲公司2012年7月开始违约,融资租赁公司于2012年12月起诉至约定的管辖A法

院,A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至甲公司所在地B法院,随后B法院将案件退回A法院管辖,A法院2014年9月作出判决,判决支持全部租金,原本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的租赁物,A法院以“租赁物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拍卖,故设备已经实际不能返还”为由判决全部租金。诉讼中,2013年甲公司被他人申请执行,B法院查封了包含租赁设备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11月提出执行异议,此时设备已被B法院拍卖(尚未分配),2014年1月B法院以驳回了融资租赁公司异议请求,融资租赁公司向B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B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9月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请,判定停止租赁物拍卖所得价款的执行。融资租赁公司2015年5月申请执行,B法院以判决为全部租金为由,不予执行分配款,融资租赁公司无奈,只得于2015年11月根据解释第21条的规定,另行起诉,请求返还设备,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评析:这是一个典型的二次诉讼的案例,该案目前还没有做出裁决,笔者也在焦急地等待中,另外笔者也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汇法网等平台,暂时未收集到相关案例,故而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也比较期待。案例中A法院的判决理由“租赁物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拍卖,故设备已经实际不能返还”,笔者认为还有得商榷,因为租赁物是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后拍卖并保留相应款项的,当承租人破产,全部财产被执行完毕,租赁物不可能再于原厂内保留,而且设备长时间停止使用,贬值非常严重,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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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本案有两个疑点,银行贷款额度高于担保品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规定?其次,甲公司1300万发票抵扣联能够抵扣221万税额为何不予抵扣?银行是否有询问甲公司标的物发票联去向,甲公司解释如何,是否合理?案例三、四、五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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