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16.各业务部室及区队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按照《轿子山分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复查闭合流程》相关规定,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17.各业务部室对于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及时上报反馈到安环部。
18.安环部牵头管理主动预防型信息化系统,通过内部办公网定期公布各类隐患情况,各业务部室及区队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录入主动预防型系统。
19.安环部牵头,各业务部室配合每月召开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坚持“问题导向”,对下月及今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及建议。
20.企管部牵头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做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有保障。
21.人力资源部(培训)牵头,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培训可结合实际,灵活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
三、考核奖惩
1.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每月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督、考核,对于区队的检查结果纳入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对于部室检查结果纳入月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2.矿领导的考核纳入正职考核副职。
3.对不按规定组织排查的专业,对排查不到位、没有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而被上一级排查出来的按照矿规定进行处罚。
4.本单位及管辖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的,罚队长5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5.对人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处罚,罚队长500元,罚副队长、班组长各3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6.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实行源头追溯制,当现场隐患存在时,路经该地点的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安排解决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罚相关管理人员100~500元(依隐患级别确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并追究行政责任。
7.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不采取措施,冒险蛮干的,罚队长1000元,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8.由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轿子山分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9、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出现的重大隐患及重大隐患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出现的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300元-1000元罚款或警告处分。
(2)出现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对出现重大隐患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经矿研究后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附件8: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轿子山分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制度
为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畴,提高全体从业人员隐患排查能力,促进我矿安全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制度,采取日常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方式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工作,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二条 加强职工日常教育培训,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针对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各工种安全业务技能,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培训。
第三条 矿长组织人力资源部(培训办)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部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不少于4学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矿、科级领导干部或外聘专家进行授课,授课教师要认真准备授课内容,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资料归档备查。
第四条 每年至少对入井岗位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队组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且不少于2学时。
第五条 班前会由带班队长或值班队长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每日一题”和“手指口述”做好岗位事故隐患排查培训工作。根据井下作业现场条件及设备设施变化情况责任区队及时修订岗位“手指口述”,指导岗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 新开工作面编制的作业规程或因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编制人员要及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