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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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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送检。

5 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验收;核查施工管理人员、预制构件吊装及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情况;对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及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情况等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及影像记录。

7.8 施工技术资料

7.8.1 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工作。

7.8.2 施工技术资料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完成,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准确,字迹清楚、图表整洁、组卷合规、目录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7.8.3 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施工技术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分部工程签章应使用单位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并加盖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印章,其他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7.8.4 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技术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7.8.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整理、收集、汇总和审核,不得外包。

7.8.6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审查、汇总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收集和整理,及时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8.7 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技术资料,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7.8.8 施工技术资料应使用原件。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7.8.9 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过程,宜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7.8.10 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尚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相关规定。

7.9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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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质量验收。

7.9.2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7.9.3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7.9.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7.9.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设置石材或金属材质的永久性标牌。永久性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永久性标牌尺寸宜为宽1000mm,高800mm,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7.1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7.10.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尚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10.2 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立即发出停工指令,及时责令现场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10.3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时应当留取影像资料。

8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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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项目监理机构

8.1.1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

8.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框图、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明示。规格宜采用A3幅面并镶装。

8.1.3 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并通知建设单位。出现些列情况需要进行人员变更的,项目总监变更的,变更后人员的业绩、信用考核评价及分数、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总监的中标标准要求,并到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多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不高于其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总监。

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仅能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在监项目在本专业密集施工期间,只能在一个一级、二级或两个三级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非密集施工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一级、二级或三个三级工程。

8.1.4 总监理工程师可在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具备监理从业人员上岗条件,持

有《山东省监理工程师监管与诚信信息卡》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从业人员,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不得在其他项目开展监理工作。 8.1.5 监理规划编制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

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安全专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8.1.6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以下分项需单独编制监理细则:深基坑支护、土建(含大体积混凝土)、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电气、水暖、幕墙、钢结构、预应力、安全、扬尘治理等。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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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监理日志

资料归档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有一本完整的监理日志。每名现场监理人员(不包括配备的专职负责造价员和资料员)都应在每天的监理过程中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及《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J12628)等有关规定记录自己的《监理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当天的巡视、旁站等监理工作内容。总监理工程师除每天做好日记外,还应对委托总监代表的项目每周不少于一次的督导,并记入日记备查。

8.1.8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活动应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中的统一表格,对工程监理资料分类管理并存档。

8.1.9 监理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胸卡。

8.1.10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开展监理工作所必备的检测测量工具。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设备,督促施工单位配齐施工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

8.1.11 项目监理机构职责

1 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2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后5日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编写完成监理机构职责,主要应包括:监理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分包、用工和造价管理,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

3 代表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对实施考核扣分仍未按规定整改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由项目总监报监理单位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8.1.1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考勤

1 监理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考核。

2 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须在所有任职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7天。

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8.1.13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环境情况。当发现施工条件与合同文件有不一致、周边环境可能对正常施工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8.1.14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将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公司任命文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其中,监理从业人员工作证件原件应由本人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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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进度控制

8.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8.2.2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8.2.3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计划实施。

8.2.4 工程需阶段性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延期申请并报建设单位。工程最终工期需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批准。 8.2.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 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8.3 造价控制

8.3.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现场计量,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报建设单位。

8.3.2 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工程变更时,按合同中变更程序约定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审查变更估价申请。

8.3.3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或不符合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

8.3.4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及时审查,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认。

8.3.5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提交开工预付款担保后,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8.3.6 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签认。

8.3.7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工程量清单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审批后的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表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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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2018

取样送检。5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验收;核查施工管理人员、预制构件吊装及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情况;对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及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情况等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及影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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