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脚手架
4.3.1 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标准规范和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场钢管扣件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宜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
4.3.2 脚手架的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3.3 当脚手架搭设超过相关规定高度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3.4 操作平台应进行设计计算,架体构造与材质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面积、高度或荷载超过《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规定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操作平台投入使用时,应在平台的内侧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与超高堆放。
悬挑式操作平台应编制专项安全方案,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承载力需经设计验算,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4.3.5 门式、碗扣式、承插型盘扣式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4.4 模板工程
4.4.1 模板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后浇带部位模板支撑的受力计算应考虑上部荷载的影响,并单独编制搭设与拆除的方案。
4.4.2 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4.3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4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4.4 高大模板施工完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现浇混凝土的浇筑。
4.4.5 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混凝土浇筑时严禁在模板下方有人进出或停留,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4.4.6 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有防倾倒措施。
4.4.7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戒区域,设置监护人。
在地下室、孔、井、洞内进行拆装模板等施工活动时,应先进行通风,经检查无有害气体等隐患后方可施工,周边应设监护人。
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模板的设计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11
4.5 高处作业
4.5.1 凡在2m(含2m)以上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安全带的挂置应遵循高挂低用的原则,其挂置点应符合专项高处作业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应悬挂在牢固的结构或专用固定构件上。
4.5.2 建筑物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4.5.3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安全门,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
4.5.4 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塔吊覆盖半径范围内,防护棚顶板应设双层。
4.5.5 临边防护栏、各类防护棚、安全门、各种洞口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宜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
4.6 施工用电
4.6.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编制,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4的要求。
4.6.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保护接零、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6.3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4.6.4 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4.6.5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气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月不少于1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半年不少于1次。
4.6.6 各级电箱设置位置、高度、稳定性、电箱接线等应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应设置防护棚,配电箱前后应设置绝缘垫,配置干粉灭火器、防触电警示标志。开关箱应采取防雨措施。 4.6.7 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机械机具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15mA。 4.6.8 地下室、潮湿场所及密闭容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
4.6.9 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棒、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具,每间宿舍总用电负荷不得超过2kW,并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和限时继电器;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防止发生电器火灾事故。宿舍照明宜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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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起重机械设备
4.7.1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安装拆除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4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内爬式等特殊型式的塔式起重机及群塔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7.2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备案登记、出租、安装拆卸、检查验收、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流程。
4.7.3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4.7.4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7.5 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过程监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现场安装拆卸人数应符合规定要求。
4.7.6 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及建设、监理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4.7.7 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4.7.8 附墙装置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制作,原制造厂家制作应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制作必须出具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
4.7.9 安全限位保护装置,施工升降机安全限位、防坠安全保护装置,物料提升机防断绳及安全限位等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标定,超过标定期限的严禁使用。
4.7.10 施工升降机轿厢内载人严禁超过9人(含操作司机),并在地面进料口处及轿厢内醒目位置悬挂“限乘9人严禁超载”标识牌,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上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处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棚。
4.7.11 各种型号起重设备安装的最大安装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7.12 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4.7.13 装配式施工前,应复核吊装设备的吊装能力,吊装用的钢丝绳、吊装带、卡环、吊钩、专用吊具等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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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吊 篮
4.8.1 吊篮安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吊篮安装方式与产品使用说明书不一致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8.2 吊篮架体设置牢固、稳定,配重块材质与重量符合要求,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且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4.8.3 吊篮首次安装完毕或移位安装完毕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吊篮与作业面距离应在规定要求范围内。
4.8.4 吊篮安全锁必须灵敏可靠,且按规定每半年标定一次,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应从地面进出吊篮。
4.8.5 吊篮必须设置独立专用安全绳,安全绳的数量应与作业人员数量相匹配,安全绳的材质应符合规定要求,其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与建筑物之间的锐角要有保护措施。作业人员系挂的安全带必须使用专用安全锁扣挂置在独立安全绳上。
4.8.6 吊篮应保持水平状态,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严禁超载运行,严禁将吊篮代替起重设备使用。每天班前班后必须对吊篮进行全面检查,无隐患后使用。
4.8.7 吊篮发生故障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严禁反复启动吊篮或擅自进行开拆检修,应及时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后的吊篮应重新进行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8.8 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应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4.8.9 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至地面。
4.9 起重吊装
4.9.1 起重吊装工程应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9.2 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4.9.3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在吊装作业前按规定进行试车。
4.9.4 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结构吊装时,应设置安全平网、移动操作平台等防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立足点。
4.9.5 存在下列情况时不得起吊:指挥信号不清楚;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安全装置失灵;吊具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6级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起吊重量越过额定载荷或起吊重量不明(严禁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泵管);吊物上站人;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未采取防护措施;物件绑扎不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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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
4.9.6 不得使用除施工升降机以外的起重机械载运人员。
4.9.7 装配式建筑施工吊装用的钢丝绳、吊装带、卡环、吊钩、专用吊具等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吊装施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复核构件装配位置、节点连接构造,并对吊点、临时支撑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吊点的数量、位置应计算确定,应保证吊具连接可靠,应采取保证起重设备的主钩位置、吊具及构件重心在竖直方向上重合的措施;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设置警戒区,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应待吊物降落至作业面1m以内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就位固定后方可脱钩。
吊装作业不宜夜间施工,在风级达到5级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检查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后才能进行作业。
4.10 施工机具
4.10.1 机具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电锯、平刨、搅拌机等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封闭式防护棚。
4.10.2 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锯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防护罩。严禁使用平刨、圆盘锯联合式多功能木工机具。
4.10.3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缆线不得接长使用,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10.4 钢筋调直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4.10.5 交流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m,电源线不得有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4.10.6 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4.10.7 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火源10m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4.10.8 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有破损或接头。
4.10.9 水磨机具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电缆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4.10.10 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m,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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