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全生产
4.1 安全管理
4.1.1 安全报监
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表,。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2 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提供该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施工不同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1.2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 施工单位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档案,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框图应悬挂于施工单位会议室。
2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
表4.1.2-1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工程规模 M<10000 Z<0.5 10000≤M<50000 0.5≤Z<1 50000≤M<150000 1≤Z<5 M≥150000 Z≥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人数 1 2 3 每增加0.5亿元(含)~1亿元或10000(含)~备注 - - - 根据具50000㎡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增加1人,体面积核算 并分别设立安全主管。 注: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Z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亿元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表4.1.2-2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施工人数 R<50 50≤R<20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人数 1 2 备注 - -
6
R≥200 注:R代表施工人数 4.1.3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公示,相关书面资料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 安全责任应层层分解,分解到人。
3 施工单位应对拨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含有明确的奖罚措施内容。
4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8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无遗漏、风险评价准确,建立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大模板、人工挖孔桩、临建板房及高大围挡墙等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明确每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内容、环节、节点、部位、监控措施、控制时间段、阶段控制责任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并确保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1.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按照有关编制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并结合拟建工程特点进行编制。
2 工程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应填写审批意见和审批时间,并签字加盖公章。
3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机械安拆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有针对性,并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批、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7
3 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1.5 安全技术交底
1 对施工作业相对固定,与工程施工部位没有直接关系的工种,如起重机械、钢筋加工等操作工种,应单独进行书面交底;对工程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应进行以安全施工方案为主要内容的书面交底。
2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书面交底;交底应全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
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者有特殊风险项目作业前,应由总承包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对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对施工作业班组长、施工作业班组长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层级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交底情况进行监督。 4.1.6 安全检查
1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2 建设单位应每周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3 监理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单位分管负责人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1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应与现场施工同步。认真填写安全管理巡查记录,内容填写应规范、完整、及时,包括“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检查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验收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其他工作等内容。
5 建立单位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每次值班带班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问题。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或分包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在节假日期间深入一线工作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领导值班和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建立相应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6 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4.1.7 安全教育
1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
2 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4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低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 4.1.8 应急救援
1 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起重机械伤害、防火灾、防汛、防触电等主要内容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2 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 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现场实际应急救援演练。
4 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了解天气情况,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暴雨、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现场应立即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必要时暂停施工。 4.1.9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
2 当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各项安全管理。 4.1.10 安全标志
1 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2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和安全标语。
3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数量和位置应设置得当,不得集中悬挂。
4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的要求,其形状、图案、颜色等不得随意更改。
4.1.11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1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2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9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应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月报表,施工单位每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月报表。 4.1.12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
1 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归档应符合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的要求。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资料员负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3 安全管理资料应符合实际、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形成、整理及时、字迹工整、分档清楚、装订整齐、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4.2 基坑支护
4.2.1 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编制、审核、审批。 4.2.2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2.3 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4.2.4 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4.2.5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深基坑监测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有关规范对基坑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尚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 4.2.6 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4.2.7 深基坑深度的两倍范围内严禁设置宿舍、机械机具设备,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临时办公用房、库房等临时建筑设施的,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计算书后方可设置。
4.2.8 对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基坑原设计方案评审机构组织专家会审,专家组要在全面审阅基坑技术和安全管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参考原设计单位踏勘现场书面意见,认真听取施工、监测等单位建议,出具专家会审评定意见。评定可以延期使用或加固后可以延期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4.2.9 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