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1.0.3 本标准是规范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参建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0.4 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讲原则、守信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时,应加强 “理念、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1.0.6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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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危险源Source of Hazard
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2 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0.3 深基坑工程 Deep Foundation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0.4 高大模板工程High Formwork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工程。 2.0.5 危险物品 Hazardous Substance
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0.6 起重机械设备Crane Travel Mechanism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7 装配式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8 值班带班 The Duty With The Class
指单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问题。 2.0.9 四不放过 Four Never Let Pass”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2.0.10 安全管理资料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检测机构等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形成的工作信息资料,包括文字、图示、声音、影像等信息的纸质、电子资料。 2.0.11 设备安装抽检Equipment Installation Sampling Inspection
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2 项目负责人 Principal Investigator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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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2.0.13 本单位人员Personnel of the Unit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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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1.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3.1.2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3.1.3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境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拒绝、检举和控告。
3.1.8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应单独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参与对建筑材料的检验和验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核查施工资料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3.1.9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全管理机构,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资格证书复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编制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1.10 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承包地基处理、桩基础、钢结构、幕墙、外墙保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签署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变更前由原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变更后由现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1.11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齐全完整的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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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12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建“精品工程”。
3.1.13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14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原件放在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
3.1.1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协同配合,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备案)、履行、变更、索赔、终止和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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