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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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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浙教办高科[2008]1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浙教办高科〔2008〕181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校与合作单位(企业、科研单位等)共同建设的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1 / 2

第三条 示范基地以联合培养研究生为主要职责,由高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建设。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导高校师生服务企业,强化以创业创新为主体的产学研体系,探索开放型的研究生教育新模式,为研究生的科学实验、自主研发、生产实践和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培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建设原则

(一)立足地方,贡献浙江。高校要进一步树立依托地方、支持地方的观念,强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要因地制宜,优先选择我省急需发展的行业和支柱产业进行合作。

(二)优势互补,联合培养。充分发挥高校和合作单位在学术队伍、技术项目、科研平台和实验设备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进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鼓励高校和合作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科学、有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积极吸纳优质社会资源,进一步提升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能力,促进教学、科研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紧密结合;优化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和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促进高校与合作单位的交流协作,提高合作单位的研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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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浙教办高科[2008]18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8.12.29【实施日期】200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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