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验收证明、入库凭证、支付凭证等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并对有关文件和凭证进行定期核对和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筹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决策执行及资产的收取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有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筹资业务,以及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资产。
(五)各项款项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筹资费用、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六)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情况。重点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筹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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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及调整,严格预算执行与 考核,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 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 统的预算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预算的内部控 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预算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预算工作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二)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三) 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预算工作。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 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单位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似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统称职单位最高权力 机构)负责审批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的年度预算方案,还 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单位董事会、厂长(经理)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决策机 构)负责制订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预算管 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可以指定财会 部门等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单位总会计师应当协助单位负责人加强对单位预算管理部门的领导。 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 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预算草案并报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批;组织下 达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 标。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生产、投资、筹资、物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 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部门 做好单位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预算折执行情况能够相 互印证、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所属基层单位(含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下属单位)在上级单位 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上 级单位的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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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实施会计监督,通过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跟踪、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为预算编制、 调整、分析和考核等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预算工作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 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预算工作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预算工作。对于审批人超 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预算事项,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有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制定预算工作业务流程,明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 预算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在各个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或填制相应的凭 证,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重心等编制相应的业务预算,并在此 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单位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本单位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投资计划、筹资计划和 其他重大决议。
第十八条 单位编制经营预算,应当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为基础,综合 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市场竞争状况、产品竞争能力等因素对销售、生产、采 购等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单位编制投资预算,应当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风险控制要求,在对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和资金投放量,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单位编制筹资预算,应当以筹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决策为基础,合理安排 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审慎选择筹资方式,保持最佳资金成本,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大纲蔌预算手册,为编制预算提供指引。
单位预算大纲或预算手册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指标统一,要求明确,权责明晰。 一般地,单位预算大纲或预算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总纲;上一年度预算完成情 况;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市场状况及单位内部环境分析;单位产业调整计划、价格政 策及经营目标;主导预算指标目标值及辅助预算指标的编制要求;预算编制的格式及 内容体系;预算编制的时间进度安排;预算编制质量要求及相关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编制年度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 的程序进行。
(一)下达目标。单位决策机构应根据单位发展战略,在对预算期经济形势作出 初步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下一年度单位预算目标,包括销售目标、成本费 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等,并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由预算管理部门下达各 预算执行单位。
(二)编制上报。单位所属各预算执行单位应按照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下达的预算 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本单位预算的具体方案,及时 上报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编制的预算方案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 章确认。
(三)审查平衡。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 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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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四)审议批准。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 制出单位年度预算初步方案,经进一步修订、调整后,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提交 单位决策机构审议,最终形成年度预算方案,并报单位最高权力机构批准。 单位本年度预算方案,一般应在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审批完毕。
(五)下达执行。单位年度预算经批准后,由预算管理部门组织逐级下达各预算 执行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的指导、监督和 服务,对预算编制不及时或编制质量不高的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特点和经济活动规律,区别不同预算项目 的性质,确定相应的预算编制方法。 第四章 预算执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施考核,落实奖惩。
单位预算执行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 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 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将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 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和月度预算,通过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 预算目标。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 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 纳入单位预算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 未纳入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不予支付。
虽已纳入单位预算,但支付手续不健全、凭证不合规的支出项目,不得支付。 第二十九条 单位办理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活动与 收款、成本费用等业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单位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 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监控。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 果。
第三十一条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监控预算执 行情况,及时向单位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 及其对单位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单位完成预算目标。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逐步推进预算的信息化管理进程,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 段监控和推动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通过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 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要求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 与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进行解释和答辩。 第五章 预算调整控制
第三十四条 单位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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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 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的,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可以调整 预算。
第三十五条 单位调整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单位决策机构提出书面报 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 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 编制单位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单位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位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应当符合单位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客观、可行;
(三)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 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报告和调整方案,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决策 机构应当予以否决。
第六章 预算分析与考核控制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执行情况,研 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 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 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 势及其存在的潜力。对于预算执行差异,应当客观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 建议,提交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审计监 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一)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单位决策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组织对 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依照预算执行单位上报预算执行报告、预算管理 部门审查核实、单位决策机构批准的程序进行。
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 认。
(三)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以单位正式下达的预算方案为标准,以经注册会 计师或上级部门审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为依据。实行中期考核的单位,以单位 中期预算为标准,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
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 的记录。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奖惩制度,奖惩办法应当明确,奖惩措施应 当落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预算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 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单位预算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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