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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执业医师法

一、医师的概念: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考试和注册

(一)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两个层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考试方式: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具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记忆法:执业医师本1专2中5。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学专业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习题:

中等卫校毕业生林某,在乡卫生院工作,2000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他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法》规定,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 A.6年 B.5年 C.4年 D.3年 E.2年 [答疑编号505679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习题:

王某1998年于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市级医院工作,1999年8月,《执业医师法》实施3个月后,其开业,依据《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部门应: A.批准其个体行医资格申请 B.要求其应具备主治医师资格

C.要求其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D.要求其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要求其能保证个体行医质量,才能予以受理申请 [答疑编号5056790101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二)医师资格考试类别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4类。 (三)医师执业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四)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 1.准予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③《医师资格证书》;

④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⑤申请人身份证明;

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医师法》规定,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除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外,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不予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3.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注销注册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4.变更注册《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

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义诊等除外。

变更注册的管辖、办理部门:

(1)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2)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事执业活动。

5.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五)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人对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

三、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 执业权(履行职责和获取相应条件) 报酬权

学习、科研权 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参与权、建议权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 ②敬业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③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师执业要求

1.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按照其注类别、执业范围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 (一)医师考核内容

承担考核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考核不合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再——考核合格继续执业。

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表彰与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①在执业活动中,医德迹突出的;②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③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④长期在(老少边穷)边远贫困地区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五、法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处理办法: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12种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令暂停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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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执业医师法一、医师的概念: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二、考试和注册(一)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两个层次:医师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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