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1.2.2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合同条款
3.投标商务部分格式 4.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5.技术标格式
6.评标专家的产生及评标办法
除以上内容外,招标代理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二、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日前 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2.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包括电子文本。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应单独装订成册。
资格审查文件: 1.资格审查申请书 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工程质量的承诺
4.同意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承诺 5.项目管理机构班子常驻施工现场的承诺 6.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承诺 7.工程款不挪作他用的承诺 8.其他相关资料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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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4.施工协调管理及目标 5.施工部署
6.工期、劳动力、机械、材料的安排及进场计划、组织措施 7.各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工序和方法 8.钢筋混凝土施工方案及其配合措施 9.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及承诺 10.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及承诺 11.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 12.环境保护的管理措施
13.雨季季节性施工、夜间施工组织措施 14.降低工程成本措施、工程设计优化方案 15.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后的保修措施 16.施工进度计划表 17.施工计划网络图 18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9.工程材料试验及检测方案和实施计划
20.提供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和自动化程度施工方案 21.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一、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审查文件三部分建立文件夹,其文档格式应采用EXCEL或WORD格式,以便招标人阅读。
二、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完成本次招标所有内容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三、工程结算方法
结算以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有关计价规定套用相关工程定额结算造价。 四、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五、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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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捌万元,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国家及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予以退还。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交纳保证金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或评标过程中途无故进行撤标的; 2.投标人中标后不签定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或投标文件中有欺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的; 七、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本内容应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1.2.4 投标
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2.5 开标
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拟任本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未出席者按弃权处理。开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进行。
按规定提交不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不得用非法手段查询其他单位标函,凡泄露标函、哄抬标价,损害国家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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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利益,将取消参加投标承接工程资格,并追究其责任,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单位和代表名单;由招标人代表及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按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宣读投标人名称、工程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签字确认; 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代理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至评标结束,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规定进行响应的;
1.2.6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首要依据。开标结束后,开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在评审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7 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4〕36 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下,由该工程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进行,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评标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建设工程,其招标评标工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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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于评标当天随机抽取,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招标控制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 5人、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 7 人、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少于 9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省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的经济和技术评标专家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评委。 第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合理分担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必须调整合同价款: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三)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文件。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人应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
(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三)招标控制价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6 号令)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 号)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四)招标控制价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
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控制价,需由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的,在审核中发现招标控制价未执行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应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原编制单位纠正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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