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2 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图6.10.2)
6.10.3 用于锚固的U形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形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
6.10.4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10.2)。
6.10.5 悬挑梁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 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10.5-1、图6.10.5-2、图6.10.5-3)。
26
图6.10.5-1 悬挑钢梁U形螺栓固定构造
1-木楔侧向楔紧;2-两根1.5m长直径18mm的HRB235钢筋
图6.10.5-2 悬挑钢梁穿墙构造
1-木楔楔紧
图6.10.5-3 悬挑钢梁楼面构造
6.10.6 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310mm(宽3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363mm36mm。
6.10.7 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6.10.8 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
6.10.9 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 6.10.10 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剪刀撑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的规定,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5条的规定。
6.10.11 连墙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27
6.10.12 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7 施工
7.1 施工准备
7.1.1 脚手架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7.1.2 应按本规范规定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可调托撑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7.1.3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7.1.4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7.2 地基与基础
7.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7.2.2 压实填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
7.2.3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7.2.4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
7.3 搭设
7.3.1 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7.3.2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7.3.3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木垫板。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立杆的对接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的规定;
2 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3 当架体搭设至有连墙件的主节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7.3.5 脚手架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纵向水平杆应随立杆按步搭设,并应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固定; 2 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3 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设置,并应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28
7.3.6 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2 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3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2)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5)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6)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7)独立或附墙砖柱,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8)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M2.5的砖墙。
7.3.7 脚手架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第6.3.3条的规定。
7.3.8 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国步进行,不得滞后安装;
2 当单、双排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取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后再根据情况拆除。
7.3.9 脚手架剪刀撑与双排脚手架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7.3.10 脚手架门洞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造规定。 7.3.11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2m,且不应大于65N2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7.3.12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3.12): 1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 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29
图7.3.12 栏杆与挡脚板构造
1―上栏杆;2―外立杆;3―挡脚板;4―中栏杆
7.3.13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2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用镀锌钢丝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防止滑动。
7.4 拆除
7.4.1 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3 拆除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4 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当单、双排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4条、第6.6.4条、第6.6.5条的有关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4.4 架体拆除作业应设专人指挥,当有多人同时操作时,应明确分工、统一行动,且应具有足够的操作面。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7.4.5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