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
病种包干结算病种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病种及费用标
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降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广泛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对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病种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病种及费用标准调整情况见附表。
二、凡已经与市医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 三、参保人员患附表所列疾病(无合并症或有合并症但不需同时治疗的,下同)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有实行该疾病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四、参保人员患附表所列疾病住院治疗的,在职人员自负包干费用标准的15%,退休人 1 / 3
员自负包干费用标准的10%,不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
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政策自负费用(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规定的自负费用除外);其中,尿毒症血透(含综合治疗)门诊治疗的支付标准为:一类收费,费用标准为160元/天,在职职工自付15%,退休职工自付9.7%;二类收费,费用标准为140元/天,在职职工自付10%,退休职工自付6.5%;三类收费,费用标准为130元/天,在职职工自付5%,退休职工自付3.2%。实行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单病种疾病需要一并治疗时,其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结算。
六、各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单病种治疗的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正常并发症造成费用超支的,应在出现正常并发症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医保中心,经审查核准后,因治疗并发症医疗费用超过包干标准费用5%以内(含5%)的,由市医保中心承担;5%-15%部分,市医保中心承担60%;15%以上部分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累计超支部分按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进行计算。
七、参保人员因患单病种住院,在住院诊疗过程中发现合并其他疾病需要同时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不按单病种包干方式结算,而改为普通病种方式结算。 八、尿毒症(血透及综合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包干方式结算,按日包干;治疗内容包括血透、血流滤过、血流灌注、输血或注射促红素,以及降压、补钙。参保人员如果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结算。
九、除白内障超声乳化术、腹外疝网片修补术外,其他外科手术的单病种疾病,如需置入内置材料,其医疗费用均按普通住院结算。
十、未取得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参保人员,凡确诊为附表所列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到有该疾病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者除外)。若参保人员不同意到有该疾病单病种 2 / 3
包干结算方式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若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该参保人员,市医保中心不支付该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十一、各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确保治疗效果,根据医疗原则制定合理的诊疗计划,严格按照单病种包干方式结算,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若参保人员有特殊要求的,需本人或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签字认可)。 十二、按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列入该参保人员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范围。
十三、按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人次费用考核指标。
十四、各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医疗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本年度市医保中心将对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收治的单病种病人人数进行排名,收治病人最少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将被淘汰并予以公布。
十五、本通知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表:
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病种及费用标准 序号 1 疾 病 名 称 治疗方法 疗效 包干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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