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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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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多发的态势。刑法学研究表明,严厉的刑罚并非遏制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作为典型的贪利型犯罪,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在于获取金钱借此满足自己的欲望,虽然该类犯罪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与暴力性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仍然较小。作为“有身份的犯罪人”,腐败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更精于计算付出与回报,因此对于此类犯罪人刑罚的严厉性的震慑远远不如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对这些犯罪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有效防止其再犯,对其适用刑罚完全是一种报应,这种报应的目的不适用死刑同样可以达到[8]。

当代腐败犯罪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腐败犯罪官员外逃的数量呈上升势头。针对腐败分子大量外逃的情况,我国加大了海外追逃追赃的力度。“猎狐 2014”、“天网”等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陆续开展,反腐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不过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废除死刑的现实面前,我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死刑不引渡原则等因素的制约,严重影响了我国海外追逃追赃的效果。

鉴此,刑法有必要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条文。不过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物质生活水平及当前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人们对于财产价值的评价尚未完全超越生命价值,在刑法分则对大量经济犯罪规定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废止应当特别慎重。比较务实的态度是,提高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在司法适用中尽量减少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于一些犯罪数额特别巨

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确有必要适用死刑的,可以考虑适用死缓。这样既不会引起民众的不满,也可以有效地减少死刑的适用,为今后在立法上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奠定实践基础。

作者:闫雨 来源: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完善探讨

现多发的态势。刑法学研究表明,严厉的刑罚并非遏制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作为典型的贪利型犯罪,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在于获取金钱借此满足自己的欲望,虽然该类犯罪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与暴力性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仍然较小。作为“有身份的犯罪人”,腐败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更精于计算付出与回报,因此对于此类犯罪人刑罚的严厉性的震慑远远不如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对这些犯罪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有效防止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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